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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中的“医学门派大冲撞” 白某某故意伤害罪无罪案件心得

作者:胡明波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9次举报


 现在刑事案件日益复杂多变,并且伴随着刑名交叉的新特点,需要借助各学科跨界助力,来满足律师办案的武器库!

 

故意伤害作为侵犯人身权利类的案件,在生活中非常常见,但是往往由于受害人一旦构成轻伤及以上伤情,为了达到受害人谅解,加害人会付出相当数额的经济赔偿才能“息事宁人”以便不被羁押或者判处缓刑。而本案的特点是在申请重新鉴定过程中,在医疗界“影像派”和“主治医师派”产生了激烈的论战,案情大致如下:

20xx41114时许,金某某因工资结算问题与白某某在纪某镇某某还建小区发生肢体冲突,41115时荆州市某某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初步诊断为:①多发外伤,②头部外伤,③左眉弓皮肤裂伤,及至14日以“被人暴力打伤致头部、胸部多处外伤疼痛”为由入院,后15日诊断为第6肋骨局部骨折可疑。同年716日于荆州市第某人民医院会诊意见为,右侧第67肋骨骨折,鉴于其部位、形态及骨痂形成情况相似,考虑为同期骨折所致,因此被鉴定人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此,公安机关找到白某某,组织双方协商,金某某“狮子大开口”提出要求赔偿20万元,不然不同意谅解,白某某家属遂找到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胡明波律师。胡律师在去医院调取了相关资料后,并咨询多位医学界人士,认为该起鉴定意见存在多出疑点,为保证当事人白某某在未取得谅解情况下不被羁押,胡律师决定申请重新鉴定。

在将重新鉴定申请提交到公安机关时,引起了办案民警和金某某的巨大抵触,办案警官直接告知白某某是在拖延时间,一旦鉴定意见不改变,直接将其羁押送往看守所,同时金某某也是电话直接告知白某某,下次赔偿多少钱都不谅解,就是要白某某坐牢。一时间白某某精神压力倍增,想放弃,为此胡律师多次跟白某某交流,告知其中合理的疑点并鼓励其面对压力。

之所以申请重新鉴定,肯定要有合理的理由,通过查阅研究诊疗记录发现:事隔三月仍感到持续的严重疼痛,会诊报告应更为严重,且被鉴定人在此期间并无其他表现疼痛症状,与常理不符;最大的疑点就是“右侧第67肋骨骨折,鉴于其部位、形态及骨痂形成情况相似,考虑为同期骨折所致”,在与多名骨科医生交流后,发现有近70%额主治医生对此结论存疑,因此增加了律师办案的信心。

胡律师期间也找到了荆州市第某人民医院影像科的主任黄教授和荆州长某大学医学部影像学陈某某副教授请教,双方对此产生了分歧,无法达成统一。为此胡律师一次性组织了5位医学界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组进行了一场“影像派”和“主治医师派”大讨论,最终还是主治医师派的主治医师占据了主导(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最终由主治医生来确认患者的最终论断,而其他部门都是辅助和佐证行为)。    

最终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对此重新鉴定后,将716日检查结果与411日比较,714日受害人进行复查得知可疑骨折处考虑骨折的结论,第某医院通过骨痂形成而推断案发当时造成轻伤骨折仅为推断,且诊断结果与案发时间相隔过远,期间变故多生,应当力争以4月当时主治医生的诊断结果为准,即被鉴定人右侧第7肋不全骨折,右侧第6肋骨皮质挫伤,后依1024日法医鉴定结果与4月荆州市某心医院诊断结果最终评定为轻微伤。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规定处罚;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按《治安处罚法》第43条处罚。本案审理结果为金某某经重新鉴定后鉴定为轻微伤,不构成犯罪,最后本案以白某某赔偿金某某一万元医药费进行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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