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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货现场查获毒品十一公斤,羁押十一月最终不起诉!

作者:胡明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5次举报

取货现场抓现行,十一公斤毒品是重刑;

律师介入巧策划,证据不足竟然不起诉。

-许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重刑案件由于证据不足最终被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3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许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在长江大学附近配汽车钥匙,期间许某接到沙市区五星三村菜鸟驿站电话,称有一快递签收。许某要求快递员将快递放在五星三村超市大门旁。不久,许某接到马某电话,马某电话询问许某是否接到快递电话,并且要许某代收快递。许某在开车返回沙市途中,安排李某与张某某联系,相约晚上吃饭,并让张某某先去超市拿快递。18时许,许某、李某驾车到达五星三村超市门口,张某某在抱起快递准备上车时,潜伏在附近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当场将三人抓获。

经查过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该快递收件人为小山,收货地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五星三村超市,电话为许某电话。快递为疑似傣香醇的20瓶无色液体,称重净重为12347.6克。对上述液体进行抽样送检,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20瓶疑似液体毒品检出氯胺酮和羟亚胺,氯胺酮含量为37.3%。

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沙市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9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有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荆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9月22日至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的证据不充分确实,达不到起诉条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67条规定,决定不起诉。

事发紧急,在当事人徐某被抓获的第二天,许某的父母和同案张某某的亲属在第一时间与律师见面并建立了委托关系。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了许某和张某某后,认为虽在现场被抓获,但是确认许某主观明知是毒品而取货的主观犯罪故意难以认定,加上毒品鉴定结论尚未明确。因此,批捕的可能性很大,明确与当事人和家属沟通后,让当事人不要心急,做好被长期羁押的心理准备。

春节前后,疫情突发,整整四个月无法正常会见,加上涉嫌此案的卖家在境外被警方抓获,案件又由湖南某地管辖,警方也去湖南调查,当事人的焦躁情绪到达顶点。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通过提出程序瑕疵来拖延案件的办案流程,来引起上级检察院(该案初期由基层检察院办理,后认为本案应该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遂移交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的重视,该案件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马检亲自办理。在第一次顺利沟通并提出五点鉴定结论瑕疵后,案件进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在此期间,辩护人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到,该邮寄毒品的“掩体”是缅甸的一种白酒,而毒品是为了掩盖气味溶解在白酒里。由于第一次鉴定错失了进行毒品含量鉴定,只做了成分鉴定,辩护人通过实验也发现白酒的挥发导致含量变化较大,那么第二次的含量鉴定是否准确存在重大的辩护空间。

回顾思考:

一、刑辩律师要具有敏锐的预见性和洞擦力。

刑事案件的办理,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办案周期较长的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辩护人的规划:既需要辩护人依据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来提出有理有据的辩论观点,又需要辩护人能够对整个案件流程的预见性,在重要时间段作出前瞻性的布局,甚至关键点抛出“撒手锏”来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本案就是在量刑的关键鉴定结论被破坏且客观上无法被固定后,辩护人再适时提出来,就可以达到水到渠成的效果,节省了大量的精力成本。

二、刑辩律师善于借力。

鉴于中国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证据都是由侦查机关收集,辩护人由于刑事风险的原因一般也不便于取证。就目前的客观事实而言,社会的发展已经非常快速,刑事侦查的证据固定也早就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辩护律师的证据质疑也是被大大的压缩了,但是由于案件最终还只能由具体的侦查人员来办理,很多案件还是不免得留出了一些瑕疵,虽然不是所有的瑕疵都是辩点,但是有效的证据辩护观点一定基于证据瑕疵。作为刑辩律师,如何有效的顺势而为,在侦查机关的证据里寻找和提炼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甚至起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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