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丧失胜诉权
——吾欲讼而时不待
(代理、撰稿人:谢建程律师)
案情简介
一对夫妇,经过房屋中介的居间服务,于2010年7月12日与房主郭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郭X将其一套位于昆明市呈贡区的房屋出售给该夫妇,并在合同中注明“该房屋产权证还在办理中,暂时不能过户,待房主郭X拿到房屋产权证后办理过户手续”。故该夫妇按约向郭X支付了66万购房款,于2010年7月15日接房并装修使用,同时向房屋中介支付了12000元中介费。
后得知,郭X在同个时间段,又将自己的该套房屋出售给张X,后经法院的生效判决,判令郭X将该房屋过户给张X。2012年7月4日法院执行局将《执行裁定书》公告粘贴在该套房屋门上,该对夫这时才知道郭X“一房二卖”。于是,夫妇俩于2012年7月9日向法院提出异议,但该异议被驳回,又经昆明市中院及云南省高院审理,该异议均被驳回。该夫妇因无法找到郭X,于2015年5月4日一纸诉状,将房屋中介告上呈贡区人民法院,要求中介退还其12000元中介费,并赔偿非法居间的直接经济损失66万元(即购房款)。
裁判观点
经过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2012年7月4日起得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事实,且于2012年7月9日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最迟应从2012年7月9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而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提起的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已丧失对本案的胜诉权。故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原告也没有提起上诉。
该家房屋中介的法定代表人找到昆明房产专职律师谢建程,像热锅上的蚂蚁,称“现在卖房者郭X失踪了,无法找到,作为中介只收取了12000元的居间服务费,可现在购房者(夫妇)起诉,说我方提供的中介服务违法,要求赔偿他们66万元的损失,真是冤枉。”
谢律师接受该家房屋中介的委托后,到呈贡区法院、官渡区法院、昆明市中院调取了该对夫妇对执行提出的异议材料。发现该对夫妇在购房后至起诉前,并没有向房屋中介主张过权利,通过认真分析该案件,做了充分的准备后,谢建程律师在庭审时向购房者夫妇提问:“你们什么时候看到执行法院将《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粘贴在你家门上?”该夫妇气愤地回答“我们就住在里面,就是贴公告当天,好像是2012年7月4日。”,于是谢建程律师向法庭提出“原告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答辩。后昆明市呈贡区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A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于2012年7月4日起得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事实,且于2012年7月9日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最迟应从2012年7月9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而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提起的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已丧失对本案的胜诉权。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昆明房产专职律师谢建程,再次提醒当事人,自己权益受到侵犯,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权益也会过期,最好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地去咨询相关的专职专业律师,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