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如何巧妙利用“上一年度”的数据来计算自己的赔偿
(代理、撰稿人:谢建程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9日15时30分,杨X驾驶摩托车与王X驾驶的东风货车相撞,造成杨X右胫骨骨折术后感染、右小腿软组织坏死等。经云南省马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X负事故主要责任、杨X负事故次要责任。2010年2月5日,杨X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后因杨X与王X没有达成调解。杨X找到代理人谢建程律师,要求诉讼解决该案件。代理人接受委托,认真准备诉讼材料,于2010年7月21日诉至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是发生在2009年8月29日,故该赔偿标准应按2009年赔偿标准计算”。一审判决出来后,杨X不服该判决,代理人代理杨X上诉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二审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关于赔偿的时间标准,本案一审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2010年11月一审开庭结束。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应按照公交(2010)97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因此,上诉人提出原判使用赔偿标准不当的上诉意见成立。”
代理过程与评析
本案代理人代理杨X主张用2010年云南省的标准来计算损失,而对方王X则主张用2009年的标准来计算杨X的损失。即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提到的“上一年度”该怎样理解发生分歧:是指处理争议为时间节点的上一年度?还是事故发生时为时间节点的上一年度?
代理人认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指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都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而这里所指的“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的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不是事发的上一年度或者是起诉的上一年度。这里“上一年度”计算时间节点为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的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间基点开始计算;若不涉及诉讼,则以处理争议时的时间为基点开始计算。故作为权利人也是受害人如何利用“上一年度”的标准来计算自己的损失,又错不过诉讼时效,是有技巧的,应该慎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