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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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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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配偶可以开竞争公司吗?

作者:周晨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次举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就要对单位商业秘密守口如瓶,用人单位也要为此支付经济补偿。可是,签了协议的劳动者的配偶能触碰这份商业秘密吗?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张某在一家体育公司担任教学研发中心总经理一职,负责教学教研管理。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实施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行为,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期间某体育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张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2021年7月张某离职,其妻王某于当年12月变更为某公司的投资人,经营业务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该体育公司认为张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并申请劳动仲裁。

张某认为王某是以其个人资产投资某公司,虽然双方系夫妻关系,但是王某的投资行为与张某无关。该体育公司则认为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应当返还其已经支付张某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劳动仲裁裁决张某返还该体育公司竞业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张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官释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刘茵: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案中,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张某采取通过配偶实际经营竞争企业的方式实施竞业限制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方式更为隐蔽。因其与配偶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且其配偶的投资行为基本发生在张某从某体育公司离职后,故应当认定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法院酌情认定张某支付某体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并判令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