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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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离职后,因未缴纳社保起诉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周晨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次举报

作者:翟欢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提出自行缴纳社保,要求用人单位将要负担的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自行离职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法院能否支持?

基本案情

某画廊于2008年10月21日成立,共有两名创始人股东,于2023年5月12日注销。2016年9月24日陈某入职担任老师,入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经甲(某画廊)乙(陈某)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应给乙方上保险的金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陈某认可并签字。

2023年3月7日至10日陈某因病向店长请假在家休息。3月10日店长微信询问其接下来的课程如何安排,其答复说:“我要辞职,不干了。”离职后,陈某主张在职期间某画廊未缴纳社保应支付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画廊支付经济补偿金13万元等。陈某认可某画廊确实已按约定将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支付给其。

被告某画廊股东称,原告入职时提出自行缴纳社保,要求将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随工资发放,并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己承担,与单位无关,因此其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根据陈某与某画廊店长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陈某因认为工作繁多,未得到对应酬劳,于2023年3月10日自行离职,而非以某画廊未缴纳社保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外,《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对用人单位恶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行为予以惩戒和规制,以促使用人单位规范缴纳社保。某画廊已按双方约定将本应由其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分毫不差支付给了陈某,如此操作并无利可图,根据生活常理能够认定某画廊并非恶意不为陈某缴纳社保。而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知晓其中的法律后果,反以某画廊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其做法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此予以批评。最终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1、本案中,陈某起诉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没有得到支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本案中,陈某因工作繁多,认为未得到对应酬劳而离职,并非以法律规定情形离职。虽然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但此权利并不是无前提、无限制的。首先,劳动者的解除行为和理由需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二者缺一不可。

2、当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维权?

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未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如就医不能使用医保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当员工不配合缴纳社保时,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配合缴纳社保作为录用条件之一,在入职通知书或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若员工不予配合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其次,保留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保的证据,在发生工伤等法律风险时用以证明员工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以减轻用人单位责任。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