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喻某于2015年9月14日19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家中,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及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各1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万某,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及毒资人民币3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6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某具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喻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被告人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已缴清)
律师意见:
本案是武汉市为提高刑事案件办案效率,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后不久审理的一个案件。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等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改过自新,刑期执行完毕,被告人可以在2016年农历春节前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