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X于2015年9月14日19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XX家中,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及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各1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万某,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及毒资人民币3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6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X具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喻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裁判结果
被告人喻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已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