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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1、B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建华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1、B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21民初1842号
原告:A,男,1991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1,女,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告:A2,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告:A,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1、B2、C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已彻底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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