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最大亮点之一是为了适应现实需要,个人网店店主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意味着虚拟网店网址作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在工商局进行注册。本文就一些登记法律问题为广大准店主做个归纳。
1.《电子商务法》立法需求
《电子商务法》出台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电子商务经营者因为与条例有诸多不符,故是否需要办理市场主体资质,如何办理等问题一直是法律空白点。但2018年时我国电子商务经济规模已经非常庞大,网民数亿,就业人数数千万,实践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虽有各部门规章,但仍亟待专门法律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2.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也就是说,只要在网上卖东西,无论在微店、淘宝、甚至朋友圈等,都可以被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依规定不管是自建网站或者APP自营电商,或通过公众号、小程序、朋友圈、微信群、直播、短视频等各种社交与信息媒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只要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就应遵守《电子商务法》。
3.电子商务经营者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与例外情况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既可以登记为公司也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经营者自行选择。但不同主体涉及的税制、可经营范围、市场监管模式、适用法律均差别巨大。此外,自售农副产品如果是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需要取得食品有关的生产、卫生、流通、经营许可,而取得上述许可证相关管理办法必须是企业主体资格,个人通过网络自售自制食品属无证违规,故实际上个人只能销售其他自产农副产品或自制手工业品。
此外,关于何谓“小额零星交易”,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没有统一标准,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第九条,“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及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最新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但上述只是税务总局针对纳税的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并没有说法。
4.无线下经营场所的问题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规定,允许经营者使用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登记。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但目前仅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仍需要提供适格的线下场所办理。按该规定,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5.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机关
以线下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办理机构)。
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是当地户籍人员的,以其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所在地确定登记管辖;如果是外省市人员登记,按大部分地区做法,须以当地居住证上载明的居住地住址确定登记管辖;港澳台居民以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
6.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
大部分地区工商要求,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须提交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通常核名申请无冲突,三个工作日内可办结。当然依法需要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
目前没有规定要求线上店铺名称需与营业执照一致,个体工商户注册的名称仅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会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7.电子商务经营者须亮照经营
与传统线下企业一样,《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有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如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也需要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自己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陶伯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