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伯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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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暴雨导致车辆涉水产生车损的保险理赔分析

发布者:陶伯彧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4日|分类:保险理赔 |678人看过

上海2020年梅雨季已经持续一个月人们不仅遭受了暴雨肆虐,有些车主车辆因暴雨涉水导致车损,在向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进行赔付时,却因没有投保涉水险而遭拒赔。这里笔者通过自己办过的一起涉水车损理赔案来解析一下里面的逻辑。

以下案件出自(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6454号一案

原告董某某诉称:2015824日,上海西区突降暴雨,原告驾车行驶至外环高架出口,由于道路积水致排气管进水熄火抛锚,原告未做二次启动。4S店接报后派员到场救援。随后4S店对保险车辆进行了更换发动机维修,并开具了金额为109,934元的维修费发票。后原告向被告平安财保申请理赔,平安拒绝赔偿,原告遂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109,934元。

被告平安财保辩称:依据保险免责条款,原告发动机因涉水损坏不属于赔偿范围,故拒绝赔付,且对发动机损失金额不予认可。发动机之外损失被告定损金额为7,300元同意赔付。

法院另查明事实:原告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期限为自2015726日起至2016725日止。《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暴雨以及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另规定: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上海中心气象台出具气象证明报告,载明经查阅本台气象实况资料:2015824日上海地区普降大暴雨天气,其中徐家汇基准站测得的24小时降雨量为111毫米。

上述遭遇是大多车主暴雨涉水受损后遇到的拒赔情况。通常我们购车时同时购买的保险套餐里有包含车辆损失险。笔者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最新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举例,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列举将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列入保险赔偿范围。但同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八)项又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他保险公司条款与此大致雷同。现实中很多是车辆在暴雨中行使时因路面积水致使发动机进水导致爆缸。上述情况下究竟是适用暴雨产生车损列入保险范围,还是按发动机进水导致损坏拒赔?如车主走正常理赔申请,保险公司通常拒赔,强调车主未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但笔者处理过的此类诉讼,法院对保险条款却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将要实施的《民法典》第498条和2015年修订的《保险法》第30条保留了合同法该规定。实践中,保险合同内容几乎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投保人投保时不能随意修改及变更。保险合同多系典型的格式条款。而根据之前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必须经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自己不能随意修改。故各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条款大多类似或相同,既不能将暴雨突然从保险范围内删除,也不能对发动机进水责任免除范围有进一步拓展。保险条款这个bug始终存在于保险合同里。裁判中法院对两种情况在现实中做了区分。"暴雨""遭水淹、涉水行驶"属于不同的事件,两者同时出现时,以何种事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主要、关键的原因做客观判断,显然天降暴雨应当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关键原因。此外天降暴雨因积水可能发生引擎进水熄火导致车损,但现实中不可能一旦暴雨道路上的机动车为了避免引擎进水而遭免赔即刻全部停驶。因此该情况下法理和现实意义都不能作出保险免责的解释。但必须注意的是,因暴雨水淹后处理不当行为导致的事故如熄火后二次启动,该情况会被法院落入免责条款解释。其逻辑是第一次暴雨涉水熄火后,车主应对车辆所处环境有了充分认知,此情况下再次盲目操作所引发的不利后果从因果关系上不应被解释为和暴雨有直接法律关系,应属于车主对车辆的涉水行使操作。故以往判决多不支持二次启动导致发动机受损情形下的理赔(通常车辆事故鉴定可鉴定出发动机损坏原因)。故车主在暴雨涉水第一次熄火后尤其注意,建议挂空档利用惯性滑行至路边报险待援。

       笔者代理的那起案件最后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诉请。实践中保险公司出于维护自己商业利益,一定会按保险商业法则的程序和逻辑处理被保险人理赔,但部分商业做法在法院的评判下未必合乎法律解释。读者也无需对保险公司决定有道德苛责,毕竟市场行为。多了解法律常识会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陶伯彧律师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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