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奥某系取得在华工作许可的外国公民,某学校聘请奥某作为外国专家担任校长兼英语教师。后双方发生争议,某学校向奥某发出解雇通知,奥某申请劳动仲裁。某学校主张双方争议应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函》中明确,依法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与我国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属于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本案外国专家与某学校发生劳动纠纷,有权向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某学校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外国人才来华就业、创业日益普遍,涉外劳动争议也随之增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外国专家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可向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案明确了外国专家在发生劳动纠纷后的解决路径,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才的合法权益,对我国跨境引进人才及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