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某物流公司工作,于2020年6月至2022年2月期间在某租赁公司工作,于2022年3月入职某机械公司。2024年7月,李某因某机械公司拖欠工资,单方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某机械公司对于其应支付经济补偿不持异议,但主张李某在某物流公司、某租赁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应计入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裁判结果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先后入职的某物流公司、某租赁公司及某机械公司经营范围重合,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存在相同或交叉的情况,李某的工作内容存在重合、安排工作的人员相同,某物流公司、某租赁公司均未向李某支付过经济补偿。本案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李某的工作年限应从入职某物流公司开始计算,以此计算经济补偿。某机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能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拆分主体、关联企业轮换用工、频繁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等方式,恶意切断劳动者连续工龄,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定义务,避免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单方安排而受损。该规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切身权益,规范用工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公平稳定。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