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2025年2月入职某工程公司,负责行政人事工作,入职时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职期间曾协助新员工办理入职登记,代表某工程公司与新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进行保管。王某于2025年12月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工程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未支持王某主张,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负责公司行政人事工作的人员,应基于自己的工作职责,在入职后提醒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王某未及时履行自身职责所致,某工程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如劳动者工作职责包括代表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对订立劳动合同相关事宜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对用人单位的不规范用工也负有提醒、督促等相应管理职责,劳动者在明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