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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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与路径 | 公司法实务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次举报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根据上述新《公司法》第54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律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公司破产时,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公司解散清算时,认缴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和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认缴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三)非破产、解散情形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亦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第54条首次明确了我国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该规定明确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那么如何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上述企业破产法及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条件需同满足以下情形:(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而在司法实务认定中,法院通常会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则可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债权人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路径

(一)路径一:在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一并起诉

债权人在与公司的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可以一并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但该种路径对于证据充分的要求比较高,需要充分举证证明公司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且具备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法院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或其他途径进行查询,监控股东的出资情况,评估公司是否具备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在满足条件下,债权人可以适时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具体如下:

? 情形一:出资期限已届满

例如:(2023)粤1973民初10535号案件中,法院认定,乙公司公司章程载明张某2和黄某1认缴的出资在2021年9月7日前缴足,张某2和黄某1实缴出资的金额均无。张某2和黄某1作为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未举证证明其按时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要求张某2和黄某1在各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同类案例还有(2024)皖1602民初7116号等。

? 情形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之规定,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可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股东是否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损害债权人利益,司法实务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如股东是否明知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公司股东修改章程并经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时间是否在公司债务形成之后,公司股东是否故意隐瞒变更公司章程的事实等。

例如:在(2022)京民申425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除外。经查,香云别苑公司与中海圣荣公司已于2017年签订承包合同,中海圣荣公司亦已进场施工,故至2018年9月3日香云别苑公司召开股东会延长王鹏宇、高彤出资期限时,香云别苑公司对中海圣荣公司的债务已经产生。故王鹏宇、高彤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香云别苑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类案例还有:(2022)鲁0305民初4391号(2021)沪0114民初24658号等。

? 情形三:被告公司已存在其他执行不能情况的
如果被告公司未能自行清偿债务,且有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强制执行未能履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情况存在的,那么可认定被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条件。

例如:在(2024)粤0605民初41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林、陆某军、王某为被告广州市某某产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并且,上述三被告认缴的出资未实际缴足且出资时间未到期(2033年12月31日前)。从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广州市某某产品有限公司存在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因此,刘某林、陆某军、王某应在各自已经认缴但未实际缴足的出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市某某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类案例还有:(2024)苏06民终4110号(2024)粤1973民初663号(2024)苏09民终2645号等案件。

? 情形四:在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时,能否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在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形时,债权人是否能够在债权人拟向公司提起的实体争议诉讼中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直接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的被告、保全其财产,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目前仍然不明朗,但债权人可以尝试在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一并起诉股东并保全其财产,该诉讼请求可能最终未必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有助于促成调成/和解(笔者团队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就有几个案件系在基础法律关系中一并起诉股东,并最终成功调解的),亦或在诉讼过程中又产生了该公司存在其他执行不能情况,那么也是有机会获得胜诉的。

(二)路径二:通过执行程序追加股东

目前实务中常见的股东加速到期的路径系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具体路径如下:
1、债权人应在取得终本执行裁定后,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28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变更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存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情形的,法院才会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否则一般会裁定驳回。
2、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被裁定驳回后,债权人可以自驳回申请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时,法院将会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审理。
例如首例使用新公司法股东加速到期的案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追加某文化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以及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化纤公司追加无纺公司股东王某、李某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等案件。
(三)路径三: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由于根据司法实务判例,凡是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一般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不直接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解释,故此会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予以驳回请求(虽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会支持,但这样会花费较长时间)。故为了减少诉累及节省时间,债权人可在取得对公司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后,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的案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例如:(2023)粤01民终11043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太阳升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2021)粤0104民初256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重药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故应当认定太阳升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哈傲、张卫东为太阳升公司现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为2038年5月6日,尚未缴足出资,故应对(2021)粤0104民初256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太阳升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类案例还有(2024)苏0682民初740号(2024)渝0235民初304号(2023)粤0111民初9544号

债权人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诉请选择

2024年8月24日人民法院报《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刊登了5个问答,其中一个问题是“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答疑意见为:

对于股东出资责任的实现方式,新旧公司法均未明确股东可以向债权人直接清偿。原公司法司法解释根据原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规定股东可以向债权人直接清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就债权人代位权规定了“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明确放弃“入库规则”。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属于对公司应承担的侵权之债,在公司未行使其债权时,公司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与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相一致。尽管民法典相对于公司法属于一般规定,公司法如有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但公司法对此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应依据民法典规定,这也符合立法法规定及民法适用方法的基本原理。


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情况下,是否因具特殊性而应区别对待?首先,出资加速到期本质上还是公司所享有的“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的债权”,这与到期债权无实质区别。其次,尽管加速到期情况下公司基本已濒临破产,甚至已具备破产条件,直接清偿有对其他债权人不公之嫌。但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无非是股东对债权人承担出资不足补充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即便是出资缴纳期限已届至,进行直接清偿也同样面临着上述问题,故无实质理由加以区别。第三,就公司个别债权人利益和整体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在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并不妨碍其他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也不妨碍公司自身申请破产。一旦申请破产,未届出资缴纳期限的股东即应将其出资归入债务人财产,实现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第四,如果不允许直接清偿,债权人考虑到在诉讼中付出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成本,便无动力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导致公司法赋予债权人的请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诉权弱化或虚化。第五,如果按归入公司思路,债权人在请求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请求对该公司债权诉讼保全,在执行中同样可以达到直接清偿之效果,无非是让债权人更费周折而已。面临这种情况,其他债权人还是要靠执行分配或申请破产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归入公司的情况下所能采取的救济手段也无二致。


需要说明的是,从法律适用而言,由于新公司法对该问题无明确规定,目前仍应按《九民会议纪要》精神判令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清偿。新公司法发布后,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能够直接受偿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在新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需要征求立法部门意见,以确保司法解释与立法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制定后,此类案件应根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办理。


根据上述答疑意见可知,在符合新公司法第54条加速到期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直接向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目前无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适用“入库规则”,即股东应先将资金缴纳至公司,再由公司清偿债权人;而另一种观点认为适用“出库规则”,即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基于上述答疑意见、新《公司法》和《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以及法律适用逻辑、新《公司法》和《民法典》的衔接,债权人在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时,有两种诉请可选择:一是直接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向债务人公司提前缴纳出资;二是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九民会议纪要》精神要求和《民法典》五百三十五、五百三十七条,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公司债务。


刘德政律师,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刘德政律师广泛从事了劳动法相关的各类诉讼、非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