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刘德政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工资福利】劳动报酬包括哪几部分?(附:如何界定不足额、不及时和拖欠工资的?)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1次举报

首先,货币工资是劳动报酬的核心组成部分。这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等各种形式的现金收入。基本工资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所应得的报酬;津贴则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工作环境或条件下工作而支付的额外报酬;奖金则是根据劳动者的业绩或企业的经济效益而支付的额外收入;加班费则是劳动者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后应得的报酬。

其次,实物报酬也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这通常包括企业提供的各种福利,如免费或优惠的住房、交通、餐饮等。这些福利虽然不是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但同样能够满足劳动者的生活需求,因此也被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此外,社会保险也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这些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面临各种风险时的基本生活需求。劳动者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这也是劳动报酬的一种体现。

除了上述内容外,劳动报酬还可能包括其他形式的收入,如年终奖、项目奖金、股票期权等。这些收入形式虽然不固定,但同样是劳动者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回报。

01

工资是怎么构成的

1、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8)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9)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0)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1)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2)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02

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二)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三)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四)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五)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03

哪些收入不在工资总额范围内

而以下收入是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的:

(一)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补贴、托儿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抚恤救济费、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病伤假期救济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四)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五)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六)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七)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04

附:如何界定不足额、不及时和拖欠工资?

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雇主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津贴、奖金等劳动报酬的行为。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工作积极性和职业发展。

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未能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或实际应支付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这一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不及时”的界定,主要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劳动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前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就构成了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例如,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0日发放工资,但用人单位在10日之后仍未支付,这就属于不及时支付。

其次,对于“不足额”的界定,主要关注约定的工资标准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异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或者低于按照法定计算方式得出的应发工资,就构成了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例如,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5000元,但用人单位只支付了4000元,这就属于不足额支付。

再次,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这个期限未支付工资,即构成拖欠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欠工资。即使用人单位面临经营困难或其他问题,也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对于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应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具体的赔偿比例和金额,需要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和用人单位的支付情况来确定。


刘德政律师,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刘德政律师广泛从事了劳动法相关的各类诉讼、非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