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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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政律师|企业代理劳动争议应诉案件,综合计算工时、工资发放约定抗辩劳动纠纷案例

发布者:刘德政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24人看过 举报

2026-08-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本案属于复杂劳动争议互诉案件,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行使被迫解除权,起诉主张确认多年劳动关系、工资差额、高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出具离职证明等多项诉求。济南刘德政律师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起算时间、合同特殊工资发放条款效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认定、年休假时效、被迫解除是否成立等核心焦点进行抗辩应诉。案件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提起本诉与并案,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作出最终裁判,最大程度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二、案情概况

劳动者李某某在用人单位从事技术维修类岗位,在岗十余年。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结合行业特点,工资可以根据回款情况延后结算,上半年工资最晚当年 10 月结清。岗位执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后期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连续数月未发放工资为由,向单位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动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多项劳动待遇主张。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大部分请求。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劳动者也同时提起诉讼。劳动者诉求包含确认较早时间起的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大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三、刘德政律师办案思路

厘清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抗辩早期劳动关系主张劳动者主张很早的入职时间,律师仔细核对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流水,发现早期社保由第三方机构缴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早期就和本案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据此向法庭提出:劳动关系起算时间应当以双方实际建立管理、发放工资的时间为准,无充分证据的早期劳动关系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论证劳动合同工资延后发放条款效力,抗辩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成立前提劳动合同已经明确因行业特殊性,工资可以延后结算。代理人提交完整劳动合同,主张该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签字确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并非无故恶意拖欠工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被迫解除、索要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经济补偿金诉求。同时说明后续单位已经完成对应工资款项的实际发放。

针对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区分加班费的法定计算规则本案岗位经过审批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代理人向法庭释明法律规则:综合工时模式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费;只有周期总工时超出法定标准总工时、法定节假日上班,才需要支付对应加班报酬。劳动者直接主张休息日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出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单位安排加班、实际超时工作,否则加班费诉求不应支持。

针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提出时效抗辩,分配举证责任代理人提出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已经对已休假事实进行举证,超过举证保管期限的部分应当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对超出时效的年休假工资请求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针对离职出具证明的法律规定发表抗辩意见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应当办理工作交接。代理人提出,劳动者自行离职未完成工作交接,单位有权在完成交接后再出具离职证明,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求。

应对双向起诉(本诉 + 并案),全面应诉抗辩本案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均不服仲裁,互相起诉的模式。律师一方面针对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逐条抗辩,另一方面推进用人单位的起诉请求,提交劳动合同、工时审批文件、工资发放流水、薪酬表全套证据,从事实、法律两个维度组织抗辩意见。

四、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部分采纳刘德政律师代理意见:

1.劳动关系起算时间按照证据认定,没有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最早入职时间;

2.采纳综合计算工时的抗辩,全部驳回劳动者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诉讼请求

3.法院认定本案仍然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持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判令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4.驳回用人单位全部诉讼请求。

五、刘德政律师法律总结与提示

1、综合计算工时≠完全没有加班费。经过行政审批的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没有休息日加班工资。只有周期总工时超过法定 2000 小时标准总工时,或者法定节假日安排上班,才需要支付对应加班报酬。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举证证明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个人自发加班不能索要加班费。

2、劳动合同可以结合行业特点约定工资结算周期,但不能无限期拖欠劳动报酬。即便双方书面约定工资延后发放,该约定也不能完全对抗法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用人单位仍应当合理控制工资发放时间,避免触发劳动者被迫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3、劳动关系起算时间,看实际用工证据。社保、工资流水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第三方代缴社保,不等于和目标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4、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考勤记录、休假记录至少两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案件中,两年内是否已经安排休假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企业要做好证据留存。

5、劳动争议仲裁之后,劳资双方都有权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拿到不利仲裁裁决,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诉讼,充分提交证据、发表抗辩意见,争取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