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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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从108人到两年六个月——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实录

发布者:何宁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5日 39人看过 举报

2026-06-05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17年深秋,我接到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周某(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化名)的辩护人。这是一起涉案人数众多、层级复杂的“民间互助理财”型传销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至少108人,最高级别达到红心3。经过细致阅卷、精准质证和有力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从宽情节,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当事人家属对结果表示接受,当事人亦未上诉。现将办案过程记录如下,与同仁分享。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左右,被告人周某(女,1958年出生)加入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区域内名为“众爱宏伟”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没有实际产品和经营行为,没有固定营业场所和手续,以拉人头为手段,按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参加者缴纳51000元费用获得加入资格。

该组织自下而上划分为六个级别:互助层、互助1、互助2、红心1、红心2、红心3。每个新人加入需缴纳51000元,由红心1级别人员负责资金管理和分配,其中推荐人分得7800元,互助1分得5000元,互助2分得4000元,红心1分得8000元,红心2分得10000元,红心3分得14000元,剩余2200元作为“爱心基金”上交组织。晋升到红心3级别后,待互助层人员再次达到27人,投资人即“出局”,可获得分红340余万元。

被告人周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参与一个盘,最高任红心3级别,公诉机关指控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至少108人。被告人黄某(同案,另由其他律师辩护)系周某下线,最高任红心2级别,发展人员至少40人。

2017年10月28日,周某等人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达宾馆聚会时被三河市工商局打传办查获,同年10月30日移交公安机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二、辩护思路与策略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并仔细核对了公诉机关提交的传销等级结构盘表图和银行交易流水。结合案件事实,我确立了以下辩护要点:

  1. 关于发展人数的异议:公诉机关指控周某发展传销人员至少108人,主要依据是盘表图(显示81人)加银行流水中标注“互助金”且不在盘表中的27人。我提出,部分银行流水中虽有“互助金”字样,但能否直接等同于周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证据链条上存在瑕疵;部分人员是否实际参与传销活动、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缺乏充分证据。但考虑到盘表图本身已有81人,远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30人以上、层级3级以上),该辩点主要影响量刑幅度而非定罪。

  2. 从犯地位的认定:周某系1958年出生的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仅为小学,在传销组织中虽升至红心3级别,但相对于整个“众爱宏伟”组织的发起者、策划者而言,其仍属于被吸收、被发展的下层参与者,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我提出其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 认罪、悔罪态度好: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真诚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这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4. 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虽涉案人数较多,但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传销人员自杀、重伤等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

  5. 违法所得已被冻结:周某尾号为6677的农业银行卡中241316.04元已被公安机关冻结,违法所得能够追缴,减少了实际危害。

三、庭审与裁判结果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传销等级结构盘表图、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我针对人数认定、从犯地位等焦点问题发表了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

关于“是否是从犯”的争议:公诉机关认为,周某已晋升到红心3级别,且在红心1级别时就负责传销资金的收取和分配,晋升红心3后还组织聚会等活动,实际行使了组织、领导的职责,不应认定为从犯。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认为“该罪系根据个人发展的人数和犯罪金额定罪”,故对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发展人数的认定:法院认为,根据盘表图结合银行交易流水,能够认定周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至少为108人以上。盘表图显示81人,银行流水中标注“互助金”且不在盘表中的27人亦为传销人员,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关于认罪态度的评价: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冻结在案的银行卡中241316.04元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当事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四、办案心得

本案虽然部分辩护意见(如从犯地位、人数认定)未被法院采纳,但整体辩护效果仍达到了当事人预期。总结以下几点经验教训:

  1. 传销案件的人数认定,客观证据是关键。本案中,单纯依靠盘表图(81人)或言词证据都难以准确认定人数,但公诉机关巧妙地将盘表图与银行流水中“互助金”转账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严密的证据链条。这提示我们,在传销案件的辩护中,不仅要审查口供和层级图,更要仔细核对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重复计算、非传销资金往来等问题。

  2. “从犯”辩护在传销案件中有其特殊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核心在于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和层级,而非其在整个组织中的相对地位。法院认为“该罪系根据个人发展的人数和犯罪金额定罪”,意味着即使当事人相对于顶层组织者是“下线”,但只要其本人发展的人数已达到相当规模,就难以被认定为从犯。这是此类案件辩护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3. 认罪认罚的“时间窗口”值得重视。本案中,虽然周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有如实供述,但未能在较早阶段与检察机关达成认罪认罚具结,失去了争取更大幅度从宽的机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传销案件,尽早认罪认罚往往是更优策略。

  4. 违法所得的处理不可忽视。本案中,周某银行卡中24万余元被冻结并没收。在办案过程中,我向当事人及家属充分释明了违法所得的认定范围和追缴程序,避免了后续执行中的争议。对于传销案件,当事人往往将部分违法所得用于生活开支或再投资,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梳理清楚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的界限,争取最大限度保留合法财产。

  5. 女性、年长、文化程度低等情节的运用。周某系1958年出生的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仅为小学,在传销组织中属于被诱导、被裹挟加入的底层参与者。这些虽非法定从轻情节,但在量刑建议和法庭陈述中适当呈现,有助于合议庭全面评价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五、结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近年来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的经济犯罪类型。这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证据庞杂,被告人多为被高额回报诱惑而深陷其中的普通人。作为辩护人,我们既要坚持依法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也要引导当事人正视错误、真诚悔罪,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本案中,周某虽然最终被判处实刑,但二年六个月的刑期相较于公诉机关提出的“五年以下”量刑建议,已是相对较轻的结果。这或许也是法律给予迷途知返者的一份宽容。

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青年骨干律师,执业十余年,信用等级A级(廊坊律协)。先后多次获评该所“优秀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15103058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
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11310201510305864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