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量刑分析研究
为了正确贯彻我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把握好死刑适用标准,应正确把握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年10月27日,法[1999] 217号)。
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
通知》(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
【律师进一步分析】
“民间矛盾”,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在工作、生活、生产中因利益纠葛、情感纠纷、债权债务、民间矛盾等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矛盾。
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究其本质是事出有因,这种事中的“因”如何化解往往是被告人和受害人双方共同具有的法律义务,“因”的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通常并非一方行为导致,民间矛盾不能有效处理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也不能完全不能预料。同时这类犯罪只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不会伤及无辜。所以此类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明显要小于发生在不特定社会对象上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
同时应依法促调解,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等激化引起,这类案件应积极开展矛盾化解,调解工作,尽力去做,努力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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