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刑事---立功是否能够判处缓刑相互之间的关系
---杜凯律师
【引言】
立功是否能够判处缓刑,要根据立功的情况及犯罪应定罪程度确定。如所犯罪行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再有立功情节,就加大了判处缓刑的可能性。
重大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判处缓刑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仅仅有立功表现的话不能免除处罚的,但可以从轻或减轻,缓刑考验期相应减短。不会消除犯罪记录。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立功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第68条第1款的规定,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立功特别注意问题】
如何认定“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等,均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这一精神虽然是为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如何认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中是否确实起到协助作用而规定,但可对处理其他类型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指导。
那么如何来认定,达到“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标准呢?我们通常会认为,只要是提供线索,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了,这样的认为不完全正确。
因为,以上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是否需以兼具对象具体明确,在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中起到实质作用才能认定立功,也导致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致。
特别强调:在认定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应当适用较为宽泛的标准,因为犯罪分子在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线索时,不仅仅有打击犯罪侦破案件的实质影响,而且有预防犯罪的效果。对于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的特点,所以,为了打击犯罪,对于犯罪分子提供的相关线索,应当从宽掌握,对于“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规定,应当从立功制度设立的本质以及犯罪行为本身的隐蔽性上来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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