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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离婚---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审理或视频审理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5日分类:离婚浏览:25次举报


西安离婚---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审理或视频审理

---杜凯律师 

【分析】

现如今离婚案件频发,对于很多离婚案件都面临不得不缺席审判或视频审理的情况,那么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审理吗?可以缺席判决离婚吗?可以因为客观原因视频开庭吗?

在被告未到庭的离婚案件中,由于被告未到庭答辩,又不能提供证据,只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不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所以,法庭应当综合认定全案证据情况进行裁判。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又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比如“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原告提供不了以上证据,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对于被告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开庭后不宜急于判决,庭审后要找被告询问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可以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多种方式联系对方),向其释明法律,引导其参加诉讼,必要时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再次开庭(可以通过视频开庭),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尽量调解结案,若调解不成,要结合双方的陈述综合分析,以确定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再决定判离与否。

【进一步分析】

缺席审理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

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

在离婚案中法院必须要查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育问题如何处理:财产状况如何查明和分割。是否适用缺席审理或者视频审理则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一、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增多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加大,夫妻双方长期分居聚少离多的情况经常出现,严重的影响了夫妻感情。一旦双方抵挡不住社会各个方面的诱惑,则极有可能使得感情出现裂痕,有的当事人在双方发生矛盾之后,不辞而别,独来独往,另一方不能确定对方的具体住址,这时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通常会缺席审理。

还有一种当事人是恶意缺席,故意规避法律,不愿承担不利后果,可能是不愿意离婚,或不愿意抚养孩子支付抚养费,或不愿意承担债务,或为了让对方在财产方面让步。对方的这种行为导致法院缺席审理。

、婚案件缺席审理的程序

 、应当依法通知对方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第十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辨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对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然后向其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与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诉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

、认真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定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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