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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0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0次举报

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

杨某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伟系被告人杨建平胞弟,住处相邻。2016228日中午1时许,杨某伟、杨建平坐在杨建平家门前聊天,因杨建平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狗而遭到狗的主人彭某某(殁年45)指责,兄弟二人与彭某某发生口角。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杨某伟即回应“那你来打啊”,后彭某某离开。杨某伟返回住所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藏于身上。十分钟后,彭某某返回上述地点,其邀约的黄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镐把跟在身后十余米。彭某某手指坐在自家门口的杨建平,杨建平未予理睬。彭某某接着走向杨某伟家门口,击打杨某伟面部一拳,杨某伟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某的胸、腹部,黄某、熊某某、王某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某伟进行围殴,彭某某从熊某某处夺过洋镐把对杨某伟进行殴打,双方打斗至杨某伟家门外的马路边。熊某某拳击,彭某某、黄某、王某持洋镐把,四人继续围殴杨某伟,致其头部流血倒地。彭某某持洋镐把殴打杨某伟,洋镐把被打断,彭某某失去平衡倒地。杨建平见杨某伟被打倒在地,便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冲向刚从地上站起来的彭某某,朝其胸部捅刺。杨建平刺第二刀时,彭某某用左臂抵挡。后彭某某受伤逃离,杨建平持刀追撵并将刀扔向彭某某未中,该刀掉落在地。黄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建平,杨建平捡起该刀边退边还击,杨某伟亦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参与还击。随后黄某、熊某某、王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身有七处刀伤,且其系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伤胸腹部造成胃破裂、肝破裂、血气胸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杨某伟、黄某、熊某某均受轻微伤。

处理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伟持刀捅刺彭某某等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是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主要原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建平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杨某伟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宣告被告人杨建平无罪。

典型意义

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特别是一方事先准备工具的,究竟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准确界分存在一定困难。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以准确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第一,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意图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本案中,彭某某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建平,面对挑衅,杨建平未予理会。彭某某与杨某伟发生打斗时,杨建平仍未参与。彭某某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杨某伟并将其打倒在地,致其头部流血,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建平持刀刺向彭某某。杨建平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杨某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彭某某被刺后逃离,黄某等人对杨某伟的攻击并未停止,杨建平继续追赶彭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综上,杨建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妥当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实践中,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二者界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本案中,彭某某与杨某伟兄弟二人并不相识,突发口角,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某伟回应“那你来打啊”,该回应不能认定杨某伟系与彭某某相约打斗。行为人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杨某伟在彭某某出言挑衅,并扬言报复后,准备刀具系出于防卫目的。彭某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冲至杨某伟家门口拳击其面部,杨某伟才持刀刺向彭某某胸腹部,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三,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准确认定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彭某某空手击打杨某伟面部,杨某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彭某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杨某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杨某伟的防卫行为并非制止彭某某空手击打的不法侵害所必需,从损害后果看,彭某某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某伟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杨某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而言,杨某伟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主观上持故意,但对于造成死亡结果系过失,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作出评价。

第四,妥当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以确保刑罚裁量的准确和公正。本案中,杨某伟的防卫行为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减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杨某伟明知他人报案,仍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伟有期徒刑四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所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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