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民法典实施后“收缴非法所得”已删除
---杜凯律师
【民法典实施后法院不能收缴非法所得】
民法典实施以后对于很多法律规定都有所变更,其中对于“收缴非法所得”在《民法典》第179条中予以删除。其原因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规定,“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制裁性法律规定,制裁性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解决。例如,在建筑合同纠纷案例中,之前出现过法院依据《民通》第134条第3款、《建筑司解》第4条,决定收缴总承包单位非法所得***万元,上缴国有的案例。但是,同样的案情,在现如今《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法院已经不能再裁判“收缴非法所得”了。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旧法律法规】
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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