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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设立独资企业的,离婚时如何处理?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835人看过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如果夫妻离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该企业只能由一个人经营,不能由双方经营。因此,在分割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时就与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分割不同。

重点解读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如果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那么就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解散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典型案例

夫妻离婚的,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仍然可以分割老张与妻子宋某结婚10年,老张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从事修车业务。老张因为与妻子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其他财产分割方面均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老张的个人独资企业分割有异议。老张认为该企业就是以自己的名义投资的,企业名下也没有资产,因此该企业属于自己所有就可以了,无须给宋某钱。但宋某认为该企业可以归老张所有,但要求支付给自己10万元的折价款,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起诉到法院。老张主张经营权,但不同意给钱,宋某不主张经营权,要求给10万元。经过法院评估,该企业价值1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给宋某8万元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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