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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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不同意处分的另一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537人看过




虽然法律规定,除有特别约定外,一男一女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置,但实际上,在日常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对财产的处置往往是如此明确,以至于一方在处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财产时,未必总是与另一方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双方离婚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处置共同财产的纠纷很多,而这种私自处置财产往往成为部分人在离婚前转移财产的一种方式。

在现实的困惑中,杨和袁于2011年结婚。婚后双方对夫妻财产未作特别约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各自的收入由自己自由支配,双方对各自的财产支配都没有异议。

因为生活条件好,杨和袁在2013年用自己的收入买了两辆车,价格40万。这两辆车是以各自的名字注册的。2014年,双方关系破裂,一直吵架。2015年2月,杨某在未告知袁某、未征得袁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汽车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客户张某,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张某在购买杨某的汽车时,查看了车辆所有权证,确信车主为杨某,对杨某与妻子袁某发生矛盾完全不知情。

2015年4月,杨某提出与袁某离婚,袁某同意,并要求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在分配双方财产时,袁发现杨购买的汽车已被其私自出售。袁认为,该车虽登记在杨某名下,但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以3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他人,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杨某出售该车的行为无效。《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如何理解这里的“平等处分权”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一方不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如买菜、给家里买电视或空调、交物业管理费、交孩子兴趣班学费等。这些日常开销都是支付家庭开销的。但夫妻一方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财产的,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出售房屋或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公司股份等。但是,一方往往会私下处理财产。第三人对夫妻之间的情况不知情或者有理由相信一方有权处分财产的,该财产处分有效。即使事后对方不同意处分,也无权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袁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杨与张某串通,卖车的目的是为了转移离婚前的财产。否则她很难获得法院对杨无效售车的支持。张某并非故意与杨某串通买车,属于善意第三人。法律保护善意的第三方。如果法院判决杨某的卖车行为无效,杨某与第三人张某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将被解除,汽车将返还给杨某,显然不能保护第三人张某的权利。对于杨某出售的汽车,该车虽登记在杨某个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汽车不能认定为“夫妻因生活需要而处分财产”,故杨某在出售汽车前应取得袁某的同意。此时,袁作为夫妻受害人,不能要求返还车款,但可以要求杨赔偿。如果折旧价高于售价,他可以要求按照折旧价赔偿。如果售价高于折旧价,他可以要求按照售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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