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 执业资质:11501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路径分析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261人看过

      在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能因疾病或外伤而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进行。

      在此期间,一旦配偶一方不履行抚养、监护义务,甚至转移、隐匿、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危险之中,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也有夫妻因为各种原因提起离婚诉讼。然而,在诉讼中,配偶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相对人,他们很可能因为自身利益而失去应有的公正地位。

      也就是说,配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义务与其离婚自由权之间存在冲突。《民法》第2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自行离婚显然不合逻辑,也难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结合司法判例和法律规定,本文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配偶的不同角度作如下论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被配偶侵害的情况如何补救?

第一,如何解决配偶离婚自由与监护义务的冲突,从而保证正当程序?最后,从两个角度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受到配偶侵害的救济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书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请求撤销其监护资格,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案例推导:(2021)冀0781民特42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杜某某申请撤销监护。申请人陈某某是被监护人陈某某的父亲,被申请人杜某某与陈某某是夫妻关系。2018年11月6日,病房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导致终身瘫痪,大脑无意识。2020年7月6日,被监护人经吉林省郑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查明,陈晓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时,被申请人拒不出庭,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同时,被申请人在被监护人住院期间,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积极照顾被监护人。此外,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晓某离婚。故申请人陈某某请求法院撤销被申请人杜某某作为陈晓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陈某某为陈晓某的监护人。


      2021年5月21日,法院依据《民法》第三十六条,以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窘迫状态为由,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指定被申请人为监护人。


      二)配偶有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3.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被监护人住院期间,监护人未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也未尽到配偶的抚养义务,致使被监护人处于窘迫状态,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并不严重,只是暂时的疏忽,或者是由于正当理由的短暂疏忽,那么就不能认定配偶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证其他监护人申请撤销配偶监护的权利不被滥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