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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法律顾问 |172人看过

      问: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应当认定为部分无效,而不是完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既包括丈夫的份额,也包括妻子的份额,他人赠与的财产有一半是夫妻的份额。一方处分自己份额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他人可以取得一半的财产权。

      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掌握这一点?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作出决定。因日常生活需要不能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这种捐赠应该是无效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当夫妻不选择其他财产制度时,夫妻形成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而不是按份共有。《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所有的一般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共同享有全部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没有任何份额,所以双方不能分割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份额。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有一半的共同财产份额。只有在共同所有权关系终止时,才能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各自的份额。


       所以“赠与他人的财产有一半是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不能成立。《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改变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取得按份共有人或者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有关系下,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应当是无效的。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当是全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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