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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诉离婚,均不愿抚养子女,法院会怎么判?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293人看过

       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与其他离婚案件不同的是,原被告拒绝抚养孩子,而不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后,法院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护的基本原则,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原告小华与被告肖伟在工作后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双方登记结婚,小花嫁到了青海。结婚之初,两人感情稳定,生了一个男孩小小伟,但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开始为生活习惯和家庭琐事争吵起来。冲突发生后,他们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解决。而是选择用分离来加剧矛盾。小花离开青海回娘家住,两人开始分居一年多。

      今年3月,小花向青海省互助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肖伟离婚,并以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孩子为由上访,请求法院判决肖伟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他没有能力抚养自己,如果肖伟由原告抚养,他将同意离婚。


       审判长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有条件的,被告可以同意离婚。双方在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不愿意抚养。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护的基本原则,且原告小华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不准许原告小华的离婚诉求。

原因如下

第一,离婚诉讼是复合诉讼。离婚案件中,不仅要处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还要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特别是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处理,可以成为决定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直接因素。


第二、父母拒绝或懒惰抚养未成年子女是违法的。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亲子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的自然血缘关系,必须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都一味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推卸责任,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是家庭责任,也是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个人利益而拒绝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小华只考虑了自己的离婚需要,无视未成年男孩小肖伟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自己生活,以无力抚养为由拒绝抚养。被告肖伟同意离婚有条件,拒绝抚养,是不负责任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表现。双方的行为都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也违背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中夫妻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例很多,比如本案中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

      在这种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中吸取教训,不应该仅仅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更不应该利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问题来推卸自己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双方都要转变观念,反思自己的行为,着力修复夫妻关系,或者在夫妻关系确实无法维系的时候,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最终妥善解决存在的纠纷和矛盾。

       因此,本案中,虽然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护原则和家事审判理念,不应提倡和鼓励原告和被告的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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