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2016年4月,因为我的孩子要出国留学,而在当时我的公司资金周转也出现了困难,所有的钱都投入公司中。因此,我便准备向我的朋友齐某借款10万元。当时,在齐某答应借钱给我之后,我便给他出具了一张借据。由于我的孩子要一个星期之后才交学费,所以,我便与齐某约定到时再将借款给我。然而,等到我的孩子出国时,我公司的资金周转已经正常,所以,我就没有再向齐某借钱。可是,之后,齐某却拿着这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归还借款。因此,我想知道,如果到时我在法庭中说该借款并没有实际发生,法院会怎样处理?
律师答疑
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您所说的具体情况,如果您在诉讼中抗辩借贷并没有实际发生,同时,又作出了合理说明的,那么法院会根据您们双方当时在借据中的借款金额、款项交付的方式、您们双方的经济能力、借贷合同的交易方式、当地的交易习惯、双方财产的变动情况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并在此基础事实之上查证您与齐某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