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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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被告称原告所提出的转账证明并非本次借贷转账,那么其应该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吗?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32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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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某超市的一位老板。201611月,我的一位开餐厅的好朋友石某称由于最近餐厅的经营状况不好,所以,需要向我借款8万元。我当时答应了借钱给他,并且约定期限是三个月。我没有让他出具任何借款凭证。在石某向我借钱的当天我就把钱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了他。然而,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当我要求石某还钱时,他却拒不承认,称从来没有借过我的钱。无奈之下,我只能向法院起诉。但是,我担心在诉讼中,石某会说我给他的转账并不是这次的借款,如果这样,法院是否还会让他提出证据证明?

律师答疑

您所遇到的情况在实践中是时有发生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那么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对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进行抗辩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也就是说,如果石某在诉讼中称您所出具的银行转账的凭证是原来双方之间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那么他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才会支持他的抗辩。否则,无论他提出什么样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也是不会被法院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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