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2016年4月,郑某向我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七个月。为了保证他能够按时还钱,我要求他提供担保。但是,郑某称他要与我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以此来担保。我们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一旦郑某无法归还借款,那么,他就要将自己的一辆价值35万元的小轿车出卖给我。后来,在借款到期之后,郑某果然无法按时将钱归还给我。无奈之下,我便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请求法院判决郑某将钱归还给我。后来,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郑某履行偿还义务。可是,在判决生效之后,郑某依然没有还清我的借款。因此,我想知道,我应该怎么办?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到您的案件中,在判决生效之后,郑某仍然不偿还借款的,您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您与郑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小轿车,然后用拍卖小轿车的价款来偿还您的债务。同时,如果小轿车拍卖所得的价款高于借款,您应该将剩余的价款归还给郑某;相反,如果拍卖的价款不足以偿还您的债务,您可以要求郑某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