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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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会被法院怀疑虚假诉讼吗?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53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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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妻子孙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我们向亲戚借款开了一家小吃店,后来在我和妻子孙某的细心经营下,小吃店的生意非常好,我们也抓紧时机进行了店面扩张,生意越做越大,到现在已有12家分店。然而最近几年由于我经常出差应酬,和孙某聚少离多,感情也越来越淡,就在两个月前我发现妻子和另一个男人有婚外情,便要求离婚。就在我们处理离婚财产时,我和孙某收到了一纸诉状,原来孙某的情人以我和孙某曾向其借款30万元为由,要求我和孙某偿还,可我根本就没有向他借过钱,且在他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只有孙某一人的签名,其所陈述的为何我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理由不合理,约定的提起诉讼地也为外省,这些证据明显不符合常理,请问此种情形下孙某及其情人有无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律师答疑

本案中孙某及其情人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所谓“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是指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能够以证据为基础,验证所起诉的事实是符合案件事实的,如果出借人所描述的证据事实前后逻辑矛盾,庭审中不能说服法官,法庭应当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在本案中,孙某的情人起诉您和孙某向其偿还借款时,约定的提起诉讼地为外省,不符合一般情况下就近或者与合同相关地提起诉讼的常态,极有可能是因为怕事情败露而做出的决定,同时,借款合同中只有您妻子一人的签名,其亦不能阐述清楚为何您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理由,所以法院应当对此不符合常理的行为进行核实,从而判断是否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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