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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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以基金份额、股权作为质押财产的,质权是从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设立吗?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5日|分类:抵押担保 |176人看过



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某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部门经理。最近,因为我的母亲经常生病,需要人照顾,所以,我便想再买一套更大一点儿的房子将父母接过来一起住。我看中了位于某小区的一套三居室。但是,这里的房价比较高,而我手头上的资金就有15万元。所以,我便准备向别人去借剩下的钱。我的一个好朋友王某答应借钱给我,为了保证我能够按时还钱,我便想给他提供一定的担保。由于我现在的钱都在投资,而我正好有我们公司3%的股权,其价值20万元。所以,我想把我这3%的股权出质给他。但是,我想知道,如果我用股权出质,质权是从我们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就设立了吗?

律师答疑

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同时,法律也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以股权作为质押财产的,当事人必须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且,质权是自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起设立。所以,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您在与王某签订书面合同之后,质权并未设立。之后,还需要你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在办理登记之后,王某的质权才正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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