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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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存款单已经到期的,质权人是否可以提前取款以让出质人清偿债务?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5日|分类:抵押担保 |165人看过


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个问题。20175月,在劳动节时,很多店都在搞活动。而当时,我的朋友董某原来看中的一辆小轿车因为五一节的活动也降价了。但是,当时他已经把钱都存在银行里了,还有3个月才能支取。而他手头的钱根本不够,于是,他便向我借10万元来买下这辆车。我也答应了借钱给他。同时,他为了保证可以按时还钱,便将他自己的一张10万元的存折质押给我。可是,现在他存折中的钱到期了,已经可以支取了,而我当时和他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一年,还未到期。所以,我想知道,我是否可以把他存折中的钱取出来让他提前归还给我?

律师答疑

您是可以提前取款要求董某还清债务的。对此,法律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同时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据此可知,在支票、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在与出质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来决定是将兑换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还是提存。所以,具体到您的案子中,您作为质权人,在董某质押的存折到期之后,您可以到银行去兑现。在与董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请他提前还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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