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刑辩第39讲来
一、基本要点
1.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行为构成犯罪,有中生无篡改部分事实行为不构成犯罪
2.捏造事实是指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无中生有捏造,构成犯罪,如果篡改行为主体、客体、内容任一,系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以民事法学常规知识作为出罪依据,从根子上解决问题。
二 非典型虚假诉讼无罪辩点
1.事实没有改变,法律关系性质改变,不构成犯罪
2.篡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本身没有改变,不构成犯罪。
3.借名买卖和借名签约,是委托关系,受托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和诉讼,是合法有效行为,不属于捏造事实,不构成犯罪。
4.签订相对人空白的合同,系概括性授权,推定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人成立合同意思表示, 系合法民事行为,不属于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犯罪。
5 、伪造证据制造管辖连接点,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程序权利,不属于虚假诉讼罪规制对象,虚假诉讼罪系捏造实体民事权利,民事案件可以协议关系,规避属地管辖,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不代表法院可以作出错误判决。
三、代理人构成犯罪,必须是实行犯,代理提起民事诉讼,有具体代理行为,否则,不构成犯罪,突破传统共犯理论。
四、 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也不能依照想象竞合犯转化为诈骗罪
五、九起虚假诉讼案例辩护思路及观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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