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录律师
为人辩冤白谤乃第一天理。法学教师、法律硕士,三十多起无罪案例,曾为两名律师同行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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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录律师| 九起虚假诉案无罪辩护获得成效之经验分享

作者:刘录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刑事辩护绝不是纸上谈兵,好为人师,炒卖概念,而是要用心,用功的以极致的专业,高度的智慧,适度的勇气为人辩冤白谤,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案件受到公正处理。以为他人的人生辩护,而不仅是为个案辩护的理念,坚持真理,敢辩真辩,为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而付诸努力的工作。

  关于虚假诉讼案无罪辩护的要点、技术、经验等问题,刘录律师在大案刑辩论坛、苏州大学东吴刑辩论坛、上海交通大学首届刑辩高级研修班分别做了专题分享,受到了很多同行的认可和赞誉。最近,张新年律师和刘录律师共同为山东泰安高丙芳律师被指控虚假诉讼罪一案做无罪辩护,辩方认为高律师无罪理由充分,希望该案能够得到公正处理。该案受到同行、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引起法律界对虚假诉讼罪与非罪如何厘清,尤其是民商事律师代理案件职业安全边线问题的讨论。

  现将本人提炼和总结的虚假诉讼案无罪辩护的要点、经验,及亲身经历所办的九起虚假诉讼案获得无罪或者有效结果的案例予以分享,供大家参考、批评、指正。下图为刘录律师在上海交大首届刑辩高级研修班分享《虚假诉讼案在黄金救援期无罪辩护的技术和经验》,本次刑辩研修班邀请了罗翔、易延友、朱明勇等知名学者、律师分享了刑辩的技艺和经验。


 第一部分  辩点的挖掘与运用

             

一、通用辩点: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构成犯罪,有中生无部分篡改事实不构成犯罪。无中生有是指纯属虚构,完全捏造,完全没有依据,法律关系从无到有,靠主观想象凭空伪造了根本就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双方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对案件事实部分篡改,包括对诉讼标的部分虚构、隐瞒,夸大或者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篡改,属于部分篡改事实型虚假诉讼,但不构成犯罪。

二、升华辩点:伪造了根本就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就不存在权利,不存在权利就不存在诉权,无诉权的诉讼则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则存在权利,有权利则有诉权,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如对诉讼标的夸大、隐瞒或者虚构,或者对法律关系主体改变如借名代持、冒名顶替起诉;对法律内容篡改如息转本借条故意诉称现金出借;对法律关系性质篡改如把名为买卖实为抵押合同,诉称为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把投资关系债权诉称借款关系债权,属于对本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篡改,并非完全没有依据,并非靠主观想象伪造了根本就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不构成为犯罪。

三、根本辩点:可以厘清所有罪与非罪的疑难问题。捏造法律事实才构成犯罪。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没有法律事实就没有法律关系。因此,如果法律事实存在,比如签订了买卖合同行为存在,这个买卖合同系名义上的,本质属于让与性担保即名为买卖实为抵押,在法庭上将抵押关系直接诉称为单纯的买卖关系主张权利,则属于在法律事实(签订买卖合同行为)基础上篡改法律关系性质,显然不构成犯罪。??????????????


  第二部分         九起无罪辩护案例分享(图文及视频)

                                                                                                                                                

      九起虚假诉讼案无罪辩护,六起获得无罪,两起半个无罪,一起实报实销,其中为两名律师同行无罪辩护成功。之所以取得一定辩护成效,既源于向同行学习、提高和个人努力,也要感谢司法人员具有法治信仰和正义情怀。

一 、L律师虚假诉讼案,2020年1月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点

1、 诉讼代理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必须是实行犯,只有实施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即使主观上与他人有通谋,但并没有代理提起民事诉讼,也不构成犯罪。因此,不能按照传统共犯的理论“行为人只要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即使没有具体实行行为也应当同罪,”来认定。

2、本案L律师自始至终做无罪供述,仅有污点证人指证,且无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故根据审判中心主义证据裁判标准,指控犯罪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全部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证明标准,应按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无罪。

此案例入选刑辩专著《精彩辩护人》苏州大学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 H律师虚假诉讼案,2021年4月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点

1、指控H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均是口供,且口供之间存在无法排除和解释的疑点和矛盾,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违背常情常理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其有犯罪嫌疑,反而能证明其内心坦荡,问心无愧,没有人会以自杀式行为参与虚假诉讼;

2、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要求律师像神或者圣人一样能精准预测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而拒绝代理或者去高度怀疑其当事人;如此,违背职业伦理和职业素养,还会有谁会信任律师并委托律师为其维权?

3、  事后补签了代理协议和风险告知书,不是为了掩盖罪证,也不存在欲盖弥彰,恰恰证明代理人内心坦荡。如果代理人和当事人共谋提起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分赃,按照常理双方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出了事谁也别想推脱责任 。俗话就是要死一起死,要活一起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代理人闻到了风声,害怕遭受司法打击而中途退出,或者说反水,通过补签代理协议约定“代理人对虚假诉讼不知情“而撇清自己责任,让当事人独自背负责任,当事人绝对不可能同意签订书面协议而让代理人金蝉脱壳,相反是要死死咬住代理人,威胁代理人想尽一切办法使大家出罪。当事人补签了了代理协议,说明在补签协议时当事人仍然信誓旦旦告知律师,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真实的,没有捏造,没有虚构,也进一步说明律师对虚假诉讼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

4、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之处,代理人怀疑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就给当事人发了一个短信告知其若有虚假诉讼则建议撤诉,当事人没有回应。手机短信是双刃剑,如果律师参与了虚假诉讼,当事人会在短信中回复这一切都是律师策划的,辩解自己都是听律师的,会问接下来如何善后。如果有类似短信则律师就很难撇清自身责任。所以发短信给当事人风险极大,但这种危险情况下律师仍然是发短信求证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说明律师没有虚假诉讼,内心是坦荡的,所以才敢于发短信询问,所以控方这个怀疑不成立。

三 、2019年11月张某等十二人虚假诉讼案,提交法律意见书,公安机关未立案。本案系法院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经辩护律师努力,公安机关将案件退回法院。

辩点

1、虚假诉讼罪的本质是完全捏造事实,完全隐瞒真相,无任何基础债权债权关系而虚构事实,伪造法律关系从而伪造权利提起诉讼,以实现非法利益;如果有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把一种法律关系篡改成另一种法律关系,如本案将利息结算形成的借条虚假陈述为实际提供现金的本金借条,则是存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也不构成犯罪。

2、借名签约系委托关系,借名代持根据民法典925、926隐名代理或者间接代理规定,受托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直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当然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行使债权和提起诉讼,故即使名义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名义权利人有权依据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民事合法行为何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四、李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介入辩护后,检方对当事人为予批捕释放,目前,已解除取保候审。

辩点

1、以他人名义出借款项,以他人名义起诉实现本人应享有的真实、合法债权,法律并不禁止。这种建立在真实,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基础上,基于诉讼策略以他人名义起诉,是一种正当的,合法的诉讼行为,并非无中生有、完全没有依据的虚构事实、伪造法律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追求非法利益的行为。根据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无中生有,无任何根据捏造事实起诉,构成犯罪;如果有客观事实和依据,或者采用虚构或者隐瞒部分事实,篡改部分事实或者篡改法律关系类型起诉,都不构成犯罪。

2、本案对其指控犯罪,完全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范畴,是根本性错误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依一致原则、审判中心主义证据裁判的标准和要求,证明犯罪主客观要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无构罪的法律依据,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3、根据无罪案例《浙江台州路桥区法院台路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案》审查观点:金某某与丁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客观存在,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受人指使以及指使他人冒充出借人身份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五、 2020年11月, L某涉嫌虚假诉讼案(转化为套路贷诈骗案),黄金救援期无罪辩护,检方存疑未批捕,现已撤销案件。

辩点

1、指控逻辑为借款人已委托他人代偿消灭债务,出借人再行起诉属于捏造事实虚假诉讼,该指控明显错误,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并未消灭,因为代为履行人并不认可代偿事实,因此,现有利害关系人孤立陈述不足以认定债务消灭,也就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享有债权,自然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不符合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视为消极捏造事实之虚假诉讼要件。

2、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代付执行款,将款项汇入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并未收到款项,故依法申请执行。后来被执行人投诉,法院经过反复查询查到款项已支付,据此认为申请人隐瞒债务已经清偿事实,向法院申请执行,指控其构成虚假诉讼,属于欲加之罪。本系被执行人和法院工作失误,相互之间没有就执行款项交接沟通,了解清楚导致长期未能执行到位,并非申请人之过,却要追究申请人责任,代人受过,有违天理,且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

六 。、2021年6月23日、L某被指控诈骗案和妨害作证案,历经一年多努力,判决妨害作证罪不成立,诈骗罪指控错误,改判为虚假诉讼罪,控方量刑建议11年有期徒刑,后判为2年3个月有期徒刑。

1、当事人之间有客观,真实民事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关系和借款关系完全独立,互不相干,无充分证据证明房屋买卖关系本质上系借款抵押关系。虚假诉讼罪仅限于无中生有,纯属虚构,完全没有依据,法律关系从无到有,靠主观想象臆造事物,则构成犯罪。本案中有合同、收条,系双方自愿签订,有凭有据,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即使按照指控逻辑,L某也不构成犯罪。指控逻辑为双方之间存在名为买卖实为抵押关系,要么起诉房屋买卖关系主张物权,要么起诉借款关系主张债权,债权是唯一的,只能起诉一次,不能双重起诉,如果双重起诉,则一真一假,后起诉行为视为捏造事实。但在明知涉案房屋被法院多次查封无法获得所有权情况下,借款人仍然要继续偿还债务,债权人再按借款关系起诉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主张权利,后因执行不到位,又起诉主债务人法院做出判决,两份判决都在执行状态中很普遍,如果按照职能选择其一起诉,如果双重起诉就构成犯罪,实在是违背常识和法律原则。

3、 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关系,是想象竞合犯。根据刑法307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根据想象竞合犯原则,择一重处断,因此,虚假诉讼罪转化为诈骗罪,前提是必须符合刑法307条之一第一款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有因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根据想象竞合犯原则,构成诈骗罪。如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则当然不符合想象竞合犯,也就不构成诈骗罪。

七 、Z某被指控七起诈骗行为(虚假诉讼罪转化诈骗罪),涉案金额3500多万,数额特别巨大,诈骗50万量刑十年以上。全案做无罪辩护,经过一年半努力,开了七次庭,最终法院判决三起指控不成立,尤其否定了一笔最大金额3100多万的诈骗指控,罪名也由诈骗罪改为虚假诉讼罪,重罪变轻罪,判处四年半。

辩点

1、  根据现有证据得出无罪结论,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程度,相反,有罪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故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按照证据裁判标准,所有借款均有借据,承诺书等证明,而且有时间相隔很久的多份还款承诺书,证明借款是真实的,如果不真实,借款人被骗,被套路,怎么可能有的事隔两三年还继续出具还款承诺书,难道这些被害人清一色患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有受虐倾向吗?显然不可能。这是用常识就可以判断得出结论,毋须用法律概念和逻辑进行反复推论。

2、按照指控逻辑,也不构成犯罪。即使被告人在诉讼时把借条中计算的高利息刻意隐瞒,在法庭上把利息结算金额也说成现金出借,陈述借款没约定利息;或者部分债务已清偿,但在起诉中隐瞒债务已清偿部分按照借款全额主张债权,属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诉讼策略或者法律认识不当,对民事法律关系事实即诉讼标的进行部分篡改,隐瞒,并非无中生有,至多算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但不受虚假诉讼罪规制。

3、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也不构成诈骗罪。第六起案例已有详述,不再重复。


八 、M某虚假诉讼罪,审判阶段无罪辩护历经一年多,最终检方撤诉。

辩点

1、辩解签名不真实但经司法鉴定证明签名是真实的;2、辩解协议签订日期是倒签的但经司法鉴定没有倒签。3、本案民事生效判决上级法院没有撤销,理应是认为判决正确不同意撤销。在民事案件中本应惩罚被告的虚假陈述责任,没想到被告通过举报竟使原告变成犯罪嫌疑人,真是戏剧性变化。    好在本案承办人是一位年轻女法官,富有法治信仰和正义情怀,以高度智慧和精湛专业能力,对本案进行了精准把关,如果实现无罪,是当事人之福,法治之福!

  九、 Y某被指控虚假诉讼罪,经无罪辩护,实报实销。当事人在法院开庭后不久即在2021年五一假期之前几天先行取保,后判决实报实销。本案法官和检察官都具有法治信仰和正义情怀,善待当事人,尊重和保障律师辩护权,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值得点赞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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