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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发布者:杨君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505人看过

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借期内利息: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逾期利息: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加倍)计收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6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产生的利息,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产生的利息。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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