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该如何主张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下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