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逃避公司债务,债权人该怎么办?
实践中,经常有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应当如何救济?股东利用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逃避债务,债权人除可请求作为直接债务人的公司承担责任外,是否有权请求股东和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是:可以!
案例来源:内蒙古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锦绣新天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0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林某伟、林某强系盛安公司、锦绣公司股东,并且结合案件事实可知,林某伟、林某强与盛安公司、锦绣公司存在着业务、财产混同的情况。盛安公司、锦绣公司、林某伟、林某强明知赛罕区人民政府支付的工程款应当转付给美亚公司,但未经美亚公司同意即转让给关联公司,导致盛安公司、锦绣公司无法清偿对美亚公司的债务,严重损害了美亚公司的利益,因此林某伟、林某强应当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盛安公司、锦绣公司、林某伟、林某强将案涉工程款划转给铭德公司,属于林某伟、林某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共同损害了债权人美亚公司的利益,故关联方铭德公司法人人格应予以否认,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