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凌嘉敏|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分期还款违约、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债权人、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判决借款合同解除,一次性返还全部借款本金90万元,按LPR标准计付逾期利息
一、案情简介
原告先后两次向被告转账合计105万元。被告抗辩款项最初属于合作投资款。后续被告归还15万元,并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剩余900000元为借款,约定三年分期还款计划:2020年归还20万元、2021年归还35万元、2022年归还剩余尾款。
之后原告经特别程序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配偶担任法定监护人。
被告到期后未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无任何还款动作。原告方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一次性收回全部90万本金并计付逾期利息。
被告开庭缺席,庭后到法院接受询问,坚持主张款项性质原为合作投资。
二、核心争议焦点
1.?案涉款项到底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2.?分期还款借条,被告仅逾期第一期,债权人能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要求一次性还清全部剩余借款?
3.?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条,逾期利息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三、代理办案思路
1.?证据固定:银行完整转账流水+被告后期亲笔出具借条,双方已经通过借条形式将原有款项结算转化为借款,旧的投资关系被新的借款关系取代。
2.?针对分期还款违约:依据《民法典》,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不再按照分期计划,主张一次性清偿全部欠款。
3.?债权人主体资格:提交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判决书,证明监护人有权代为起诉主张债权。
4.?利息方面:起诉时按年利率6%主张,同时预判法院大概率调整为起诉时一年期LPR。
四、法院裁判要点
1.?款项性质认定为借款:被告自愿出具借条,对欠款金额、还款计划作出确认,属于双方结算后形成新的借款合同关系,应当按借款处理。
2.?分期还款逾期,支持提前解除合同、一次性全额清偿:被告未按期偿还第一期款项,已构成根本违约。借款合同自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解除,剩余全部借款加速到期,被告需要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90万元。
3.?无息借条逾期利息标准: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不支持年利率6%;逾期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3.85%)分段计算。
五、判决主文
1.?双方借款合同于2021年8月24日(诉状送达之日)解除;
2.?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900000元;
3.?利息分段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01?01计至2021?08?24;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08?25计至清偿完毕;全部按年利率3.85%计算;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六、实务办案指引
1.?投资转借款,一定要书面出具借条结算
如果一开始是投资,后期转为借款,必须单独签署借条,写明结算转为借款,避免对方事后抗辩是投资亏损。
2.?分期还款,一旦对方严重逾期,可以主张加速到期
不要等到全部期限届满再起诉;第一期大额款项拒不支付,可以依据法定解除权,直接起诉要求一次性还清全部剩余借款。
3.?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就没有借期内利息;逾期之后只能按LPR收取资金占用利息,不要继续按6%年利率主张。
4.?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追索债权。
律师简介
凌嘉敏 律师|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专注:民间借贷纠纷、分期借款加速到期、投资转借款结算、大额债权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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