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凌嘉敏|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建设项目建材买卖合同、先票后款条款效力、指定对账人结算、律师费无约定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支持全部货款,按LPR上浮30%计资金占用利息;未约定律师费,律师费诉请被驳回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柳州某建材经营部,向广西某大型建工集团承建的项目供应止水螺杆、止水钢板、安全网等建材,签订两份购销合同。合同指定项目工作人员作为被告方专属对账结算人,同时约定先票后款。
原告完成全部供货,经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总供货金额734899.80元,被告后续累计付款420000元,尚欠货款314899.80元。原告事后补齐全额增值税发票并交付被告,但尾款长期拖欠未结清。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剩余全部货款;2、按年利率6%主张逾期利息;3、由被告承担律师费12000元。
被告抗辩意见:
1.?逾期利息不应按年利率6%计算,应当适用LPR标准;
2.?合同约定先票后款,利息起算日应当从开票完成后起算;
3.?合同无律师费承担条款,无需承担原告律师费支出。
二、核心争议焦点
1.?“先票后款”条款能否作为买方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事由?
2.?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法定计算标准如何认定?
3.?合同未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该笔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三、代理办案思路
1.?完整留存证据链:两份购销合同、供货订货清单、指定对账人签字对账单、付款流水记录、发票及签收回执,固定供货、结算、开票全部事实。
2.?针对先票后款抗辩进行法理抗辩:收货付款是买受人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为合同附随义务,买方不能以附随义务未完全履行,拒绝履行核心付款义务。
3.?利息诉求灵活处理,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由法院依法核定合理逾期损失计算标准。
4.?提前预判法律风险,合同未约定律师费,该诉求存在无法被支持的可能性。
四、法院裁判要点
1.?货款本金全额予以支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指定对账人签署的对账单具备结算效力,尚欠货款金额事实清晰。
2.?先票后款无法对抗付款主义务:被告在原告已开具部分发票时就已逾期拖欠货款,无权再以开票条款拖延付款。逾期利息自最终对账次日2019年5月24日起计算。
3.?计息标准依法调低:驳回年利率6%的主张,依照司法解释,调整为一年期LPR上浮30%分段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4.?律师费不予支持:案涉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亦无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五、判决主文
1.?被告建工集团十日内付清货款314899.80元;
2.?支付暂计至2021年10月20日资金占用利息27894.96元;后续以剩余未付本金为基数,按LPR上浮3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3.?驳回原告律师费相关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
六、实务办案指引(建材供应商重点参考)
1.?“先票后款”不是拖欠货款的免责理由
开票属于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收货后的付款主义务;即便如此,供货方建议依照合同节点按时开票,减少诉讼争议隐患。
2.?供货合同务必写明指定对账人、授权签字权限,仅有送货单效力有限,授权人员签字对账单,可独立作为结算依据。
3.?若后续想要追责时让欠款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必须在买卖合同书面条款内提前约定,无约定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4.?无约定违约金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司法通用合理区间:LPR上浮30%~50%,起诉切勿固定高年利率,避免被法院大幅下调。
律师简介
凌嘉敏 律师|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专注:广西工程建材买卖合同纠纷、项目供货货款追索、对账结算争议、“先票后款”抗辩应对
#柳州城中法院判例 #建材买卖合同 #先票后款抗辩不成立 #指定对账人结算 #未约定律师费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