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凌嘉敏|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容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合同无效、负责人签字结算、被告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参照结算单支持剩余工程款92870元,按LPR计付欠付工程利息
一、案情简介
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口头承接被告发包的多所学校运动场包工包料施工项目,后续补签施工合同。施工期间因材料涨价,双方盖章确认单项工程造价上调。
工程完工验收后,双方出具《分包工程结算审定单》,虽无被告公司公章,但由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公司高管签字确认,审定工程总价款938687.55元。
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92870元拖欠不付。原告起诉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自结算审定14日后起算的逾期利息。
被告收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二、核心争议焦点
1.?个人无施工资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无效还能不能索要工程款?
2.?结算审定单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仅有高管、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具备结算效力?
3.?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三、代理办案思路
1.?证据梳理:施工合同、调价申请(加盖被告公章)、有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签字的结算审定单、全部工程款转账流水,完整还原施工、调价、结算、付款事实。
2.?法律适用:个人无资质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法律规定可以参照结算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3.?结算效力:法定代表人、高管签字,属于职务行为,即便没有公章,结算文件依然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4.?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审定14天后为应付款节点,按LPR主张欠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
5.?被告大概率缺席,做好缺席审理证据闭环。
四、法院裁判要点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款应予支持:原告系自然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完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结算结果主张工程款。
2.?无公章,但法定代表人、高管签字的结算审定单有效,可以作为双方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3.?利息起算点:合同约定结算审定14天内付清全款,故从2018?08?23起计欠付工程款利息,按一年期LPR计算。
4.?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依法采信原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五、判决主文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2870元;
利息:截至2021?06?30利息13832.89元;自2021?07?01起至实际清偿,以9287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
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六、实务办案指引
1.?个人实际施工,没有资质合同会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依然可以拿工程款,务必保管好结算、验收、施工、沟通全套证据。
2.?结算文件优先盖公章;如对方不肯盖章,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签字同样具备结算效力,务必留存签字人身份证据(工商档案等)。
3.?合同要写清明确付款节点,结算完成后固定结算日期,欠付工程款利息就可以从应付款之日起算。
4.?遇到欠款公司拒不出庭,证据链条完整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也可以拿到胜诉判决。
律师简介
凌嘉敏 律师|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维权、工程款追索、结算文件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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