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凌嘉敏|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事后补签合同、项目人员签字对账、被告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18777.76元,并按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一、案情简介
原告自2020年11月起向被告供应五金电气物资,前期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指定项目人员作为接货联系人。2021年3月双方补签《采购合同》,约定按月结算、次月支付货款。
供货完成后,由合同指定接货人、项目财务共同在对账单签字,确认累计供货448777.76元,已付100000元。后续通过三方委托付款协议又回款30000元,尚欠货款318777.76元。
被告拖欠剩余货款不予支付,原告提起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二、核心争议焦点
1.?供货行为发生在书面合同签订之前,补签合同能否约束前期供货?
2.?仅有项目材料经理、财务人员签字,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的对账单,是否具备结算效力?
3.?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应当采用什么标准计算。
三、代理办案思路
1.?证据链整理:送货单、补签采购合同、项目人员签字对账单、发票、三方委托付款协议、收款流水,完整还原供货、对账、部分回款事实。
2.?补签合同对在先交易具有约束力:合同明确指定接货联系人,项目人员签字对账属于职务行为,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
3.?付款节点:依据合同“当月结算、次月付款”,最终对账完成后,从次月首日起起算逾期利息。
4.?预判被告缺席,完整固定全部书证,完成证据闭环。
四、法院裁判要点
1.?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补签,可对补签之前实际发生的供货交易产生约束力。
2.?合同已经指定项目人员作为接货、对接人员,该人员与项目财务共同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可以作为货款结算依据,无需公司公章。
3.?双方未约定逾期违约金,法院不支持年利率6%,调整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85%)计算逾期利息。
4.?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采信原告提交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五、判决主文
1.?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货款318777.76元;
2.?逾期利息以318777.76元为基数,自2021?09?01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
3.?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六、实务办案指引
1.?先供货后补签合同,实践中较为常见,补签合同可以覆盖前期交易,合同中尽量写明包含此前已发生供货。
2.?买卖合同中,务必在合同写明对接人、接货人身份;项目管理人员、财务签字的对账文件,即便没有公章,也可作为结算依据。
3.?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能自行按6%主张,司法实践一般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4.?发生交易尽量留存送货单、对账记录、发票、付款凭证全套材料,遇到被告拒不出庭,完整证据链是胜诉关键。
律师简介
凌嘉敏 律师|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专注:买卖合同纠纷、货款追索、对账效力认定、跨地域商事诉讼代理
#深圳福田法院判例 #买卖合同 #补签合同 #项目人员签字对账 #缺席判决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