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嘉敏律师网

深耕南宁本地民商事争议案件,业务垂直聚焦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债权债务三大核心领域。

IP属地:广西
凌嘉敏律师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工程建筑、抵押担保
凌嘉敏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00:00-22:59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2:59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9977123293点击查看

2026-08-26

一审胜诉判例|补签买卖合同,项目人员签字对账单可作为货款结算依据

发布者:凌嘉敏|时间:2026年08月26日|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凌嘉敏|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事后补签合同、项目人员签字对账、被告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18777.76元,并按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一、案情简介


原告自2020年11月起向被告供应五金电气物资,前期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指定项目人员作为接货联系人。2021年3月双方补签《采购合同》,约定按月结算、次月支付货款。

供货完成后,由合同指定接货人、项目财务共同在对账单签字,确认累计供货448777.76元,已付100000元。后续通过三方委托付款协议又回款30000元,尚欠货款318777.76元。

被告拖欠剩余货款不予支付,原告提起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二、核心争议焦点


1.?供货行为发生在书面合同签订之前,补签合同能否约束前期供货?

2.?仅有项目材料经理、财务人员签字,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的对账单,是否具备结算效力?

3.?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应当采用什么标准计算。


三、代理办案思路


1.?证据链整理:送货单、补签采购合同、项目人员签字对账单、发票、三方委托付款协议、收款流水,完整还原供货、对账、部分回款事实。

2.?补签合同对在先交易具有约束力:合同明确指定接货联系人,项目人员签字对账属于职务行为,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

3.?付款节点:依据合同“当月结算、次月付款”,最终对账完成后,从次月首日起起算逾期利息。

4.?预判被告缺席,完整固定全部书证,完成证据闭环。


四、法院裁判要点


1.?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补签,可对补签之前实际发生的供货交易产生约束力。

2.?合同已经指定项目人员作为接货、对接人员,该人员与项目财务共同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可以作为货款结算依据,无需公司公章。

3.?双方未约定逾期违约金,法院不支持年利率6%,调整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85%)计算逾期利息。

4.?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采信原告提交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五、判决主文


1.?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货款318777.76元;

2.?逾期利息以318777.76元为基数,自2021?09?01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

3.?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六、实务办案指引


1.?先供货后补签合同,实践中较为常见,补签合同可以覆盖前期交易,合同中尽量写明包含此前已发生供货。

2.?买卖合同中,务必在合同写明对接人、接货人身份;项目管理人员、财务签字的对账文件,即便没有公章,也可作为结算依据。

3.?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能自行按6%主张,司法实践一般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4.?发生交易尽量留存送货单、对账记录、发票、付款凭证全套材料,遇到被告拒不出庭,完整证据链是胜诉关键。


律师简介


凌嘉敏 律师|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专注:买卖合同纠纷、货款追索、对账效力认定、跨地域商事诉讼代理


#深圳福田法院判例 #买卖合同 #补签合同 #项目人员签字对账 #缺席判决胜诉

  • 全站访问量

    10264

  • 昨日访问量

    16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凌嘉敏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