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凌嘉敏|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附条件货款减免、夫妻共同经营/夫妻共同债务、逾期付款损失(LPR的1.5倍)
裁判结果: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88000元,并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付逾期利息
一、案情简介
原告向被告供应麸皮饲料,双方长期交易。2023年10月17日,被告出具欠条,写明欠麸皮款200000元,2023年农历年底还清。
原告主张原始对账总额为242480元,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按期还清200000元,则减免42480元;一旦逾期,不再减免,应当按原始总额242480元全额支付。但该附条件减免约定并未写进欠条文本。
出具欠条之后,被告先后归还合计12000元。原告起诉,要求按原始对账总额扣减已还款,主张230480元。
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抗辩:应当以欠条载明200000元作为结算本金;案涉交易仅为个人行为,配偶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担责。
二、核心争议焦点
1.?口头约定附条件债务减免,但欠条书面文本没有记载该条件,被告逾期后,债权人能否恢复原始更高金额主张货款?
2.?配偶虽未出具欠条,但长期使用自己账户支付案涉生意货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经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按什么标准计算?
三、代理办案思路(被告方代理)
1.?欠条是双方对账结算凭证,欠条只写明欠款200000元及还款期限,没有记载“逾期则取消减免”的条件。原告无法充分举证该口头附条件减免约定,应当以欠条载明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2.?已归还12000元,应当直接在本金中扣除,尚欠本金为188000元。
3.?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应当依法处理。
4.?关于配偶责任:案涉欠条由个人出具,配偶不是签约主体;但法院结合全部转账记录,认定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判决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债务。
四、法院裁判要点
1.?附条件减免未写入欠条,无充分证据佐证口头约定,不能恢复原始高金额。欠条作为结算凭证,以欠条记载200000元作为欠款基数,扣减已还12000元,剩余本金188000元。
2.?虽配偶没有出具欠条,但夫妻二人实际共同参与案涉麸皮经营,配偶长期使用本人账户支付该批生意货款,属于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3.?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五、判决主文
1.?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88000元;
2.?逾期利息:以18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
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
六、实务办案指引
1.?债务减免一定要写进书面欠条/结算单:口头约定“按期还就减钱,逾期就不减免”,如果没有落在书面,对方事后不认,很难被法院采信。减免、取消减免的条件务必白纸黑字写清楚。
2.?夫妻一方出具欠条,但是配偶频繁用个人账户收付该生意货款,很容易被认定夫妻共同经营、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要共同还钱。
3.?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出卖人可以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司法实践支持在LPR基础上加计30%至50%,即1.5倍LPR计算损失。
4.?欠条、对账单是关键结算证据,签署时应当把全部协商条件全部写在书面文件上,不要只停留在口头沟通。
律师简介
凌嘉敏 律师|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专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商事对账结算、跨省份民商事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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