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凌嘉敏|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无证生产水产苗种、免费配套设施的合同义务、举证责任分配、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养殖公司返还鱼苗款170000元、药费43800元,支付违约金8500元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7日,水产养殖公司与养殖户吴某芳签订《合同书》,开展鳜鱼养殖回收合作。约定公司提供种苗、药品、免费养殖技术指导,对成品鱼设置保底收购价;种苗到场成活率不低于90%;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金额30%支付违约金。
养殖户吴某芳向公司支付鱼苗款170000元、药费43800元,公司仅交付部分药品。网箱由公司免费提供并上门安装。鱼苗投放后,养殖户多次反馈网箱下沉、存在跑鱼风险,公司虽线上给出指导,但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最终鱼苗全部流失。
另查明,该水产养殖公司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因非法生产水产苗种被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
养殖户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合同金额30%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约,判决返还鱼苗款、药费,并酌定违约金8500元。养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二审核心争议焦点
1.?案涉合同性质,属于买卖合同还是养殖回收合同?
2.?案涉网箱虽为免费提供安装,公司是否需要对网箱质量、安装承担合同义务?公司主张网箱合格能否成立?
3.?一审判决返还鱼苗款、药费及违约金,依据是否充分。
三、二审裁判要点
1.?合同定性为养殖回收合同,并非单纯买卖合同
合同不仅包含种苗买卖,还包含技术指导、成品鱼保底收购等义务,属于混合性质的养殖回收合同。公司义务不只是交付鱼苗,还包含技术服务、成品回收等,不能以已经交付鱼苗即主张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2.?免费提供、安装网箱属于交易组成部分,公司负有合同责任
虽然合同没有书面写明网箱义务,但网箱由公司免费提供并上门安装,属于本次养殖合作交易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当交付、安装符合养殖基本要求的网箱,不因免费就免除责任。
养殖户在安装阶段就反馈网箱角网过低,后期又多次反馈网箱下沉跑鱼;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网箱交付时已经验收合格,也没有证据证明网箱下沉是养殖户操作不当造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网箱安装不合格、未有效整改,直接导致鱼苗流失,合同目的落空
公司上诉称鱼苗丢失系养殖户自行改动网箱所致,但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网箱问题直接造成鱼苗全部流失,养殖户投入的鱼苗款、药费成为直接损失,养殖盈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结合公司无证生产水产苗种的违法情形,一审判决返还鱼苗款170000元、药费43800元,酌定违约金8500元,二审予以维持。
4.?公司二审提交的鱼苗采购协议为复印件,无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即便鱼苗向外采购,也不能豁免该公司自身经营环节的合同义务。
四、判决主文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养殖公司向吴某芳返还鱼苗款170000元、药费43800元;
3.?养殖公司向吴某芳支付违约金8500元;
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养殖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实务办案指引
1.?养殖回收合同≠买卖合同:企业除交付种苗外,还负有技术指导、设施配套、成品回收等义务,不能把风险全部转嫁养殖户。
2.?免费配套设施同样承担合同责任:合作中免费赠送、免费安装的网箱、设备,属于整体交易的一部分,提供方仍要对质量、安装合格负责,不能以“免费”为由免责。
3.?履行过程中出现设施、种苗问题,应当及时留存微信、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方主张对方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的,需要自行举证,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后果。
4.?水产苗种生产需要取得对应行政许可,无证生产苗种,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民事层面也会被认定存在过错,加重违约责任。
5.?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法院可结合实际损失予以调低。
律师简介
凌嘉敏 律师|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专注: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商事合同违约、跨地域民商事诉讼、证据梳理与抗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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