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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1

一审胜诉判例|外加剂买卖合同欠款,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被判连带清偿

发布者:凌嘉敏|时间:2026年07月31日|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凌嘉敏|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建材买卖合同纠纷、高额违约金调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

裁判结果:支持货款本金,调低超高违约金为LPR上浮50%,判令唯一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情简介


原告云南某建材公司与昭通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供销合同》,长期供应聚羧酸减水剂,合同约定:终止合作30日内付清全部尾款,逾期按每日1‰计算违约金(年化36.5%)。

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持续供货,双方两次对账,最终确认总欠款242326.4元,后续被告仅支付8万元,尚欠162326.4元。

被告昭通某商贸是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马某为100%持股唯一股东。原告起诉要求公司付款,并主张股东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抗辩不认可逾期违约金,双方到庭应诉辩论。


二、两大核心争议焦点


焦点1: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超高违约金是否有效?


合同约定每日1‰违约金,远超司法保护上限,被告抗辩不应计息。


焦点2:一人公司股东马某要不要连带还债?


一人公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自行举证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而非债权人举证混同。


三、代理办案思路


1.?提交供销合同、两份对账单、转账流水,锁定欠款本金事实;

2.?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逾期损失,主动请求法院调低超高违约金,避免诉求全部被驳回;

3.?调取工商内档证明被告是一人独资公司,直接援引新《公司法》第23条第三款,要求股东自证财产独立;

4.?对方无法提交审计报告、财务账簿、公私账户分离流水,依法应当刺破公司面纱。


四、法院关键裁判说理


1.?本金无争议:双方均认可尚欠货款162326.4元,最后对账日2022年11月14日,依约应在30日内(2022.12.14)付清,逾期从次日起算损失。

2.?高额违约金依法调低:日1‰标准过高,法院调整为一年期LPR上浮50% 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3.?一人公司股东举证不能,判定连带清偿:马某作为全资股东,庭审全程未提交任何财务审计、账簿、账户隔离证据,无法证明财产相互独立,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判决主文


1.?昭通某商贸十日内支付货款162326.4元,并自2022年12月15日起按LPR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

2.?唯一股东马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双方按比例分担。


六、实务办案指引(一人公司做生意必看)


1.?一人独资公司风险极大:默认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不用找混同证据,股东必须拿出年度审计报告、独立财务账套、公私账户分开流水才能免责。

2.?违约金不要约定日千分之一、月三分利,法院一定会主动调低,起诉时可直接按LPR上浮30%-50%主张,节省诉讼费。

3.?建材外加剂、砂石、化工原料等长期供货,一定要定期盖章对账,不要只靠送货单结算。

4.?起诉一人公司务必一并起诉唯一股东,拿到连带责任判决,后续执行可以同时冻结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回款概率大幅提升。


律师简介


凌嘉敏 律师|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专注:云南、广西建材化工买卖合同欠款诉讼、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高额违约金调整、商事货款一审诉讼

#昆明呈贡法院判例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买卖合同超高违约金调低 #建材外加剂货款纠纷 #新公司法第23条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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