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凌嘉敏 律师|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垫资结算模式、缺席审理、律师费保全费承担、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抗辩、挂名股东协议对内不对外)
裁判结果:被告公司缺席败诉,判决支付全额货款、逾期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保全保险费;驳回要求两名股东连带清偿的诉请
一、案情简介
原告云南某建材公司与曲靖沾益某工贸公司签订《产品供销合同》,长期供应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合同约定垫资三个月滚动付款,管辖法院约定为原告所在地法院,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持续供货,双方先后签署五份对账单,最终对账确认总货款344985元,对方仅付款20000元,尚欠324985元。
欠款久拖不付,原告起诉:
1.?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2.?按LPR上浮50%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3.?主张律师费4000元、保全费2231元、保全保险担保费1000元;
4.?追加两名登记股东杜某、余某,以公司无力偿债为由,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承担连带责任。
开庭时,被告公司、股东余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股东杜某提交一份《挂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协议》,主张自己只是代持挂名股东,并非实际股东。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两大核心争议焦点
焦点1:垫资滚动结算模式下,逾期利息起算点如何认定?
合同约定“垫资3个月,次月滚动支付上上月货款”,最后一次供货是2024年5月24日,原告主张从2024年6月1日起计息。
焦点2:能否判决两名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两名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均至2037年1月1日,远超新公司法五年认缴过渡期;原告试图主张出资加速到期;杜某拿出代持挂名协议抗辩。
三、我方代理办案思路
1.?锁定完整债权证据链:供销合同+五份连续对账单(最后一份加盖公章确认欠款总额)、送货逻辑闭环,即便被告缺席,欠款事实足以查清。
2.?依据管辖约定锁定原告所在地昆明呈贡法院,不用跑到曲靖异地起诉,降低诉讼成本。
3.?依据合同违约条款一并主张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该类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约定有效。
4.?规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因合同未约定具体违约金比例,引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请求LPR上浮50%计息。
5.?股东追责层面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起诉股东,另一方面提前预判法院对于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到期的司法尺度,准备备选方案(后续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四、法院关键裁判说理
1. 买卖合同欠款事实清楚,缺席审理视为被告放弃抗辩
被告全部拒收传票或拒不出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采信原告全套证据,确认欠付本金324985元。
2. 逾期付款利率与起算点调整
- 原告主张LPR上浮50%,法院酌情调整为LPR上浮30%(法院常规自由裁量区间);
- 最后供货2024年5月24日,按照垫资3个月的合同规则,法院从2024年9月1日开始计息,而非原告诉请的6月1日。
3. 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依约支持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4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全部予以支持。
4. 两大理由驳回股东连带责任诉求(本案最重要裁判要点)
1.?认缴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两名股东认缴到期日2037年,根据新《公司法》配套国务院784号令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可享有过渡期至2027年6月30日再调整出资期限,当前出资期限尚未届至;
2.?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满足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例外情形;
3.?挂名股东代持协议仅约束签约双方,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但本案即便抛开代持协议,单凭出资未到期也不能判令股东担责。
五、一审最终判决主文
1.?曲靖沾益某公司十日内支付货款324985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上浮30%计算逾期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2.?公司另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保全保险担保费1000元;
3.?驳回原告要求杜某、余某两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3247元、保全费2231元全部由被告公司承担。
六、商事诉讼实务重要指引(建材供货类企业必看)
1. 合同一定要写三个关键条款
- 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避免异地诉讼;
- 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差旅费;
- 结算方式尽量书面写明垫资账期、滚动付款规则,避免利息起算产生争议。
2. 连续多批次供货务必定期签署对账单并加盖公章
零散送货单容易被对方挑毛病,多份阶段性对账+最终总对账,是缺席审判胜诉的核心证据。
3. 不要轻易在一审直接起诉未到期认缴股东
- 一审阶段法院普遍从严把握“出资加速到期”,只有公司已经破产清算、执行终本无财产可供执行,才能追加股东;
- 正确流程:先打赢公司债务官司 → 申请强制执行拿到终本裁定 → 再另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追加未届出资股东。
4. “挂名股东、股权代持协议”对外无效
对内可以找实际控制人追偿,但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债权人依然可以执行登记股东名下股权,只是不能直接提前加速出资。
5. 买卖合同无约定违约金时的计息尺度
法院一般在LPR上浮30%~50%之间自由裁量,上浮50%不一定都会支持,起诉时可以按50%主张,由法院居中调整。
律师办案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异地建材化工原料买卖合同缺席胜诉案件,代理律师依靠完整合同与对账证据,在被告全程失联不应诉的情况下顺利拿到本金与违约损失、维权费用。同时本案清晰体现了新《公司法》实施后各地法院对股东认缴加速到期的保守裁判口径,给今后起诉股东追责提供了标准路径参考。
律师简介
凌嘉敏 律师|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材外加剂/化工原料买卖合同纠纷、跨区域商事欠款一审缺席诉讼、管辖法院约定设计、律师费保全费主张、股东出资责任诉讼、云南、广西两地商事债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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