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垫了医药费没付钱给第三方,保险公司不用赔雇主责任险
康建律师代理方:被告C 保险公司
一、案情简介
A 人力资源公司分别在 B 保险公司、C 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双方签订共保协议,约定两家保险公司各承担 50% 赔付责任,保单仅承保雇员死亡伤残、误工费,无医疗费赔偿责任:B 公司单人死亡伤残限额 60 万元,C 公司单人限额 30 万元,两份保险期限覆盖同一区间。 A 公司将雇员甲派遣至 D 养护公司开展道路养护作业。2021 年 7 月 9 日,甲在施工路段被两车挤压重伤,D 公司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合计 28 万元。 后经法院两份生效文书确认,该 28 万元属于 A 公司应当偿还、赔付给 D 公司的款项,但直至本案庭审结束,A 公司始终未向 D 公司支付该笔 28 万元。
A 公司持两份判决书、医疗票据起诉 B、C 两家保险公司,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赔付 28 万元垫付医疗费。 两保险公司共同抗辩:1. 甲与 A 公司经多轮诉讼被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保单约定 “雇员”;2. 案涉保险不含医疗费赔付责任;3.A 公司未实际对外支付赔偿款,依据保险法无权主张理赔。其中 C 保险公司委托康建律师出庭应诉。
二、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 A 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要求 B、C 保险公司赔付 28 万元保险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750 元,全部由原告 A 公司自行负担;
3.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
三、案件分析
本案存在三重核心阻却事由,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请:
1.法律前置条件不满足:被保险人未实际履行赔付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未向受害第三者实际赔偿的,保险人有权拒付保险金。 本案 28 万元医疗费虽经判决确认由 A 公司承担,但 A 公司直至庭审未向垫付方 D 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未实际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不具备主张保险理赔的法定前提。
2.保险承保范围不包含医疗费,诉请超出合同约定两份雇主责任险保单、共保协议均明确:仅赔付雇员死亡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责任限额为 0,合同未约定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即便 A 公司实际支付医疗费,该支出也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3.劳动关系存疑、赔偿责任未最终固定此前多轮诉讼已认定甲与 A 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保单对 “雇员” 的定义;同时 A 公司对甲的完整赔偿范围、赔偿金额并未经司法终局确认或双方协商固定,索赔缺乏完整事实基础。
4.共保关系补充说明 B、C 保险公司为共保合作,约定各承担 50% 赔偿、互不连带;但因原告诉请本身不成立,法院无需划分两家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
四、律师点评
1.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两大核心避坑要点(1)看清承保责任:常规雇主责任险默认不含医疗费,若用工存在工伤医疗风险,必须单独附加医疗责任条款,否则员工大额医疗费无法走保险报销; (2)厘清雇员身份:保单 “雇员” 限定为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人员,劳务派遣、承揽人员不在保障范围内,用工模式特殊时需提前与保险公司约定扩展承保。
2.责任保险理赔法定硬性规则(企业必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只有企业实际对外支付赔偿款后,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第三方垫付、仅有生效判决但未实际付款,均达不到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可直接拒赔。企业切勿仅凭借垫付凭证、判决书就起诉保险公司。
3.人力资源 / 劳务派遣公司投保实操建议(1)投保前向保险公司如实说明劳务派遣模式,书面确认派遣员工是否纳入雇主责任险保障; (2)投保时完整勾选死亡伤残、医疗、误工费全部保障,避免仅投保单一险种造成损失无法覆盖; (3)员工工伤后优先自行赔付受害方,留存完整转账凭证、收条,满足 “实际赔付” 法定要件后再申请理赔。
4.保险公司共保业务风险提示共保协议需清晰划分承保份额、赔付流程、抗辩主体;本案中原告索赔事项同时超出保险责任、不满足法定理赔前置条件,两家保险公司均可统一抗辩拒赔,无需单独分担损失。
康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