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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店铺多次转手经营者分段承担退款责任

发布者:康建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3日 35人看过 举报

2026-08-13

律师观点分析

预付费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店铺多次转手经营者分段承担退款责任
康建律师代理方:被告乙

一、案情简介
乙先后以不同个体户名义经营
A 养生馆,主营美容、养生保健预付费项目。2024 7 月乙将店铺转让给丙,完成工商变更;2024 11 月丙又转让给丁,店铺更名 A 养生馆;2024 12 月丁将店铺转让给案外人,原 A 养生馆办理注销,案外人在原址注册 B 养生馆,合同约定由新店承接原有顾客服务,店铺微信客户账号一并移交继任经营者。

2023 4 月,甲到 A 养生馆体验项目后,陆续充值购买面部水光、去痘印、腹部调理、微针等多项美容套餐,累计转账金额超 10 万元。消费期间,甲多次通过店内工作人员信用卡、花呗套现周转资金。甲在乙经营阶段多次到店接受服务,大量配套护肤品、水光针产品已当场开封带走使用,部分套餐明确标注 特价卡不退不换,甲签字确认。

2024 11 月双方核对服务记录,确认尚有 10 次水光项目未消费;丁接手店铺后,甲另行预交 5000 元新项目费用,全程未开展服务。后甲主张全套美容项目无效果,且原养生馆已注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起诉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判令乙、丙、丁全额退还全部服务费 10594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丙无正当理由缺席;乙委托康建律师出庭抗辩,主张甲已享受大部分服务、店内从未承诺美容效果,店铺转让后的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丁仅同意退还自己经营期间甲预交未消费的 5000 元。

二、判决结果

1.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甲退还未消费水光项目费用 6980 元;

2.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甲退还其经营期间甲预交未消费项目款 5000 元;

3.驳回甲要求退还全部 10 万余元服务费、支付利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4.若丙、丁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需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09 元,由甲自行承担 1159 元,丙、丁各自承担 25 元。

三、案件分析

1.核心法律关系甲多次充值、到店接受美容养生服务,与 A 养生馆成立事实预付费服务合同A 养生馆属于个体工商户,先后多次转让、变更经营者,原经营主体注销,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对应时段实际经营者分段承担责任

2.法院对原告全额退款诉求不予支持的核心理由 1)已完成服务部分不予退费:养生美容保健效果存在主观、客观双重不确定性,甲在长达一年多的消费周期内持续预约到店,未举证证明经营者曾承诺明确美容效果;现有照片证据无前后对比,无法证实商家存在违约,因此已经接受的服务对应的费用无需返还。 (2)特价套餐、已领用产品不予退还:甲签字确认的特价卡约定不退不换,且多套配套护肤品、水光针产品已开封带走并使用,对应款项不予返还。 (3)套现往来不属于服务费:甲与店内工作人员多笔信用卡、花呗套现转账,不属于美容服务消费,不计入应退还费用范围。

3.仅支持未消费项目退款的裁判逻辑 1)核对记录确认 10 次水光项目尚未提供,该笔消费发生在丙经营店铺期间,故由丙承担 6980 元退款责任; (2)丁接手店铺后,甲预交 5000 元新项目费用未接受任何服务,丁当庭自愿同意退还,法院予以确认; (3)乙经营期间的服务、产品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未消费债权,无需承担退款义务。

4.关于解除合同诉求 A 养生馆已完成工商注销,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存在可解除的合同相对方,故该项诉请直接驳回;原址另有 B 养生馆承接原有客户服务,不存在完全无法履约的情形。

四、律师点评

1.预付费美容消费维权关键举证要点消费者主张美容项目无效果、要求全额退款,必须举证两点:一是商家书面或录音承诺明确美容效果;二是服务前后对比影像、检测报告等客观证据。仅靠事后单方拍摄照片,无法证明商家违约,法院不会支持已消费项目退款。

2.美容店铺转让后的责任边界个体工商户转让时,新旧经营者的内部转让合同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消费者,但责任划分以实际经营时段为标准:消费者在某一经营者经营期间充值、产生未消费项目,就由该时段经营者承担退款;前手经营者已完整提供服务、交付产品的,无需为后手债务担责。本案乙经营期间所有服务、配套产品均交付完毕,因此无需承担退款。

3.给消费者的避坑提示1)充值前仔细阅读套餐协议,标注 特价不退不换的项目谨慎购买; (2)区分真实消费与套现资金,不要配合商家信用卡、花呗套现,避免对账时金额混淆; (3)每次消费留存预约记录、产品领用签字单、聊天对账记录,清晰区分已做 / 未做项目; (4)店铺转让、注销时,及时与新店确认剩余未消费项目承接方案,固定书面凭证。

4.美容行业经营提示门店转让时,完整移交客户服务台账、未消费项目明细,在转让合同中明确预付费债务承接主体;对美容效果不做绝对化口头承诺,避免消费者以此为由主张大额退费;区分正常消费与资金套现,做好每一笔款项备注留存。


康建律师 个人电话:13972895519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8年高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多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820********61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刑事辩护、侵权、民间借贷、婚姻家庭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1420820********61 保险理赔、刑事辩护、侵权、民间借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