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亮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6日 1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南阳中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骏景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主张,被告的授权代表人石某某向其借款1720万元,并以被告开发的骏景花园部分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原告声称已支付了借款,但被告未偿还债务,也未将抵押房产过户给原告。
原告李某某委托刘亮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详细审查了所有相关证据,包括被告公司的《任命授权书》、收款账户信息、转账电子回执、《欠条》以及房产网签备案登记信息等。在庭审中,刘律师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确认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中实骏景公司则辩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石某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并非公司行为。被告方提交了包括刑事判决书、公司章程、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试图证明其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实骏景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判决被告中实骏景公司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72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因为案涉房产仅为合同备案登记,并未完成不动产权的预告登记或过户登记。
刘律师指出,本案中,尽管石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石某某以公司名义与原告发生的借款关系,足以让原告相信借款的主体是中实骏景公司。此外,刘律师强调,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公司对外作出的民事行为,因此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知晓石某某超越权限的情况下,原告的合理信赖应得到保护。
刘律师还提到,尽管原告未能获得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但法院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为原告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民间借贷关系的保护,以及对善意债权人权益的维护。同时,本案也提醒了债权人在进行大额借贷时,应更加关注担保物权的合法设立和登记手续,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